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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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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领犬只

发布时间:2015-09-06 00:00     来源:南宁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   

认领犬只

一、认领犬只情形。

1、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能确定犬主的,通知犬主三日内认领;

2、犬主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

3、无法通知犬主或者不能确定犬主,且七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作无主犬只处理。

二、申请认领犬只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个人或者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犬只权属的相关材料。包括已登记犬只的南宁市养犬登记证、犬只标识牌等证件及复印件,犬主购买犬只的发票等合法来源证明及复印件,犬主饲养犬只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及复制件。 

咨询、联系电话:0771-289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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