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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枣”普法】到商店买东西时被店主饲养的狗咬伤,店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12-31 00:12

在水果店选购水果时

被水果店主饲养的狗咬伤

店主没有看管好饲养的狗

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又有什么新规定?

(图片由AI创作)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8日,小甲到某市场购买食品,在某水果店选购水果时,被店主小乙饲养的狗咬伤,当即前往医院就医,花费医疗费共计2218元。小甲多次要求小乙承担该笔费用,但小乙认为在自己家中养狗合理合法,而且自己已用箱子把狗拦住,狗跳出伤人并非其驱使,跟自己无关,遂拒绝赔偿。小甲无奈起诉至枣庄市中法院,要求小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私人店主在店内饲养犬类是否应对伤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枣庄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和第1246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乙在店内饲养狗,但仅使用箱子拦住,未能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防止饲养的狗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认侵权责任。小甲在店内正常选购水果,未挑逗饲养的狗,不存在过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乙作为个体工商户店主,虽然水果店是其生活居所,但也同样是日常经营活动场所,在店内饲养狗,未使用绳索、笼子对饲养的狗进行约束,应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乙当庭把赔偿金支付给小甲,目前该案已了结。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不少新闻报道提到在城市小区中发生因饲养烈性犬未牵绳、未佩戴嘴套,导致路人被咬伤的事件。各类普法栏目也都在不断强调遛狗要牵绳,这不仅是文明养犬的基本要求,更是保障狗狗安全、他人安全与公共秩序的关键举措。另外,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店家会在店内饲养动物或者把宠物带到店内,无论是出于爱护动物的情感还是看家护院的需求,都应当与遛狗牵绳的要求类似,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到店顾客和周边商户、群众的安全,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则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此类事件的处理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侵权人往往只需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违法成本较低。2025年6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生效,该法第89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等情形进行了规定,针对情节轻重明确了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这意味着往后在饲养动物时,不仅要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还要及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比如遛狗牵绳、佩戴嘴套、放置狗舍狗笼等),否则将会面临民事侵权责任以及行政处罚的双重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作者:种法亮、张姣姣、张恒

原标题:《【市中“枣”普法】到商店买东西时被店主饲养的狗咬伤,店主应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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