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高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发布时间:2019-11-27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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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6日,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相关线索在对当事人高某某运输鹅苗行为检查时确认,高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从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至文山市马塘镇运输三批未经检疫鹅苗,属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高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鹅苗进行留验观察,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留验观察期满后对该批鹅苗进行补检,均补检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高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61元。
此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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