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寄养期间死亡 宠物商店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寄养宠物死亡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宠物商店应向宠物主人返还寄养费130元,并补偿其5000元。
杨先生饲养了两条宠物犬,其中一条为英国斗牛犬,取名“旺旺”。平日里两条宠物犬与杨先生朝夕相伴,成为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2015年8月底,因需出国无人照料家中宠物犬,杨先生便委托一家宠物商店代为看护。然而才寄放两天,身在异国的杨先生就收到宠物商店工作人员小陈的微信,告知“旺旺”在夜间突然死亡。
为查清“旺旺”死因,杨先生当即委托朋友王女士前往宠物商店。工作人员遂与王女士共同携带“旺旺”的尸体前往就近的宠物诊所进行剖检。宠物商店依据剖检结论认为“旺旺”系因自身疾病死亡。杨先生虽对宠物诊所剖检资质及结论持有异议,但还是通过
王女士出面委托该宠物诊所对“旺旺”尸体安排无害化处理,并支付了火化费1500元,同时领取了“旺旺”的骨灰。
杨先生回国后与宠物商店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因杨先生主张的赔偿数额远远高出宠物商店的预期,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杨先生遂起诉至法院,索赔宠物犬直接财产损失18000元、饲养费12000元、寄养费130元、埋葬费15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杨先生认为其自“旺旺”幼时就开始饲养,已成为其伴侣型宠物,超越了一般动物与主人之间的关系界限。“旺旺”的死亡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此外,杨先生还提供了收据、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证明宠物犬价值及饲养费用等。
宠物商店就“旺旺”的死亡向杨先生表示了歉意,但认为根据寄养协议,宠物商店仅对宠物丢失或保管不当承担责任,对宠物自身疾病则不承担责任,而根据剖检结果,“旺旺”的死亡是由其自身疾病造成,故宠物商店不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先生未能提供曾对“旺旺”采取过定期接种疫苗等疾病预防措施并足以排除“旺旺”疾病致死的相关证据,故对杨先生关于“旺旺”并非疾病而系被告原因致死的观点,法院未予采纳。但因“旺旺”死亡发生于宠物商店无人看护时段,客观上造成“旺旺”出现突发状况时失去了获得紧急处置的机会,故宠物商店的寄养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其向杨先生收取的130元寄养费应予退还。至于杨先生要求赔偿的直接财产损失18000元,因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宠物商店瑕疵履行服务未必是导致“旺旺”死亡的直接、唯一原因,故法院对此未予采纳,视情判令宠物商店补偿杨先生5000元。饲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埋葬费等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获法院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皆系化名)
法官说案:宠物服务随着宠物饲养的流行和大众化而越来越普及,纠纷也随之而来。为充分保障客户及宠物服务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双方注意以下事项:
1、宠物服务方在接收客户宠物前宜要求客户提供宠物定期接种疫苗等疾病预防证明;
2、客户与宠物服务方在接受、提供宠物服务前宜就宠物的价值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明确;
3、客户与宠物服务方就宠物服务订立协议时,宜就可能发生的违约事项造成的损失明确约定赔偿计算方式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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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爱犬寄养期间死亡 宠物商店承担部分责任 https://www.mcbbbk.com/newsview1004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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