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萌犬”变“病犬”,责任谁来担?
近日,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起线上购买宠物狗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滕某喜爱小动物,与售卖宠物的被告纪某在微信上认识,达成购买宠物狗的合意。经纪某介绍,滕某购买了一只2个月龄的柯基犬。因幼犬体质弱,容易感染病毒,染上细小病毒或犬瘟的幼犬有可能死亡,滕某在微信上一再向纪某确认购买的幼犬健康无病。支付宠物狗的运费及购买款1408元后,滕某收到了心爱的宠物狗,但没过多久,宠物狗开始出现呕吐症状。经有资质的宠物医院诊断,该宠物狗感染了犬细小病毒,滕某为给宠物治疗,花费了4576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发货前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宠物狗的健康状况,未能履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应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庭前庭后多次联系,被告均表示自己没时间到庭,未发表答辩、质证意见。本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滕某治疗宠物犬损失4576元。收到判决后,被告纪某及时联系法官,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支付原告4576元赔偿款。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在有平台认证和权益保障的正规购物平台或店铺购买商品,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本案原被告均了解活体宠物在买卖及运输过程中有感染病毒的风险,故作为卖方的被告应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在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后出售,不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作为消费者的原告应当在交易时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向卖方索取宠物健康检查凭证,避免购买到有疾病的、短时间内死亡的“星期狗”,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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