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义】宠物狗or流浪狗闯祸,谁来担责?
出门骑车被狗撞了
饭店吃饭被狗咬了
……
先别垂头丧气看黄历
先看看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老于与妻子阿芳在农田干农活,饲养的宠物狗未栓绳跑到马路上,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老金相撞,老金不慎摔倒,导致髌骨骨折并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5万余元。老金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老于、阿芳赔偿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发时老于、阿芳未对宠物狗栓牵引绳,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造成动物损害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发路段人车稀少,老金骑行时未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综合案件情况,法院判决老于、阿芳夫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孟到小杨经营的小吃店就餐时被突如其来的流浪狗咬伤,前后至医院打了四次狂犬疫苗,花费上千元费用。小孟要求老板小杨赔偿,小杨却认为咬伤小孟的狗非其饲养,拒绝赔偿,小孟诉至法院要求小杨赔偿其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吃店在经营过程中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孟某在吃饭时被狗咬伤,小吃店在不能举证证明流浪狗饲养人的情况下,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劝解和开导下,杨某逐渐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对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当场支付1425元疫苗费,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滑动查看)
→宠物狗“闯祸”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被遗弃狗狗“闯祸”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流浪狗在经营场所、公共场所“闯祸”谁来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养狗的朋友,养狗千万条,拴绳第一条!要做一个有爱心、责任心、公德心且具有法律意识的合格饲养者。另外也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如流浪动物经常出现和逗留,应加以积极的、必要的干涉和警示,尽到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
(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小案大义】宠物狗or流浪狗闯祸,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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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小案大义】宠物狗or流浪狗闯祸,谁来担责? https://www.mcbbbk.com/newsview1106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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