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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因林业部门疏忽导致的超规划设计采伐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6-22 09:47

林业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因林业部门疏忽导致的超规划设计采伐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务林人

2022-05-08 04:14 ·福建 ·网易号优质内容创作者

林业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存在问题

作者:曹坤全 宋孝悌

一、审理林业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09年7月,资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林业刑事犯罪案件65件91人,涉及的主要罪名有滥伐林木罪、失业火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等。其中,2008年资兴法院共审理各类林业刑事犯罪案件42件60人,2009年1至7月共审理各类林业刑事犯罪23件31人。目前资兴法院审理的林业刑事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失火罪案件比重大数量呈上升趋势。资兴法院2008全年共审结了森林失火案件26件26人,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其中有10人被判实刑,分别占同期审理林业犯罪案件数量和处罚人数的62%和43%。2009年1至7月份审结森林失火案件14件15人,其中判处实刑的6人,分别占同期审理林业犯罪案件数量和处罚人数的60%和48%。

2、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数量上有所下降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8年资兴法院共审结非法采伐南方红豆杉案4件11人,2009年1至7月审结1件2人,案件数量和犯罪人数上虽有明显下降趋势,但在犯罪严重程度上有所加重,审理形势依然严峻。

3、滥伐林木犯罪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出现因林业部门疏忽引发的滥伐林木犯罪的新情况。由于林业部门疏忽,核准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采伐四至界线不一致,被告人按照错误采伐许可证四至界线进行采伐,导致超规划设计采伐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审判员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凭证采伐,出现滥伐责任应在林业主管部门,因为被告采伐林木是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四至范围进行皆伐,其主观上没有故意。滥伐的结果的发生是因为林业主管部门在作业设计时出现误差所造成的,责任不在被告人,被告人不应当承担滥伐后果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被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承当刑事责任。

二、林业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失火罪情节标准不统一存在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可能。对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其他有关标准又不尽相同,如《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依照该规定失火罪情节标准应分为三档,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仅规定了“过失犯罪”与“情节较轻”二个量刑档次。另外,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又增加了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由于没有统一的有关情节轻重的标准,再加上森林失火案件的有关概念专业性强,侦查机关对此类案件造成损失的鉴定也标准不一,审理此类案件若不细致,有发生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的可能。建议有关机关制定出台有关森林失火案件的情节轻重的统一标准,并对相关鉴定标准作统一规定。

另外,极有必要强化村民消防法制教育,将消防法制宣传纳入到普法内容,从源头上遏制失火犯罪不断上升的势头。

2、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案标准不明确,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致。《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没有规定本罪具体的立案标准,实践当中对罪与非罪、轻罪重罪的认定标准难统一,造成对这类案件打击不力。再加上实践当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导致实践中裁判标准难统一。如犯罪嫌疑人既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又有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其犯罪行为是构成“非法采伐、运输、出售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还是应同时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罪并进行数罪并罚。

3、因林业部门疏忽导致的超规划设计采伐仍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载明的四至界限与小班作业设计图标示的四至存在误差,并不影响成立滥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其采伐过程中采伐的地点,方式,树种都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但其采伐林木的数量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具备滥伐林木罪在客观方面的要求。被告人在前期进行林木采伐时,并没有要滥伐林木的故意,但随着一边采伐,一边出售木材,被告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采伐木材的数量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但被告人认为自己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采伐,而放任采伐,形成滥伐,其主观存在一种间接故意。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范围与作业设计图的范围存在着较大的误差,林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承当的是职务上的渎职责任。但作为被告人他必须做到就是凭证采伐,严格地说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方式,数量,树种进行林木采伐,如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或管理者就将承担涉嫌滥伐林木的法律责任。被告人的滥伐性质不能改变,只能作为法院量刑时的一个考虑因素。
文件来源: 资兴市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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