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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7-01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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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牧局 行政权责清单

权力名称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市农牧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千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万元以下。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或者以其他途径已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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