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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可能变“证物” 9种鹦鹉不得随意买卖养殖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7-01 13:43

水母网7月1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通讯员 牟进鹏)作为短视频平台上时常出圈的“网红”,鹦鹉是鸟市上时常出现的鸟类之一,但由于买卖饲养不当,“宠物”也可能变“证物”。记者昨日从烟台市林业局获悉,目前,我国自然分布有短尾鹦鹉、蓝腰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红领绿鹦鹉、青头鹦鹉、灰头鹦鹉、花头鹦鹉、大紫胸鹦鹉、绯胸鹦鹉等9个物种,都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广大动物爱好者切勿怀揣猎奇心理饲养“珍稀”“另类”宠物,以免触碰法律雷区。

市林业局工作人员介绍,野外猎捕我国自然分布的9种鹦鹉,仅限于科研、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且需要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并层报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特许猎捕证。对于人工繁育养殖的,需要向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对于买卖此类鹦鹉的,必须经过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上述9种鹦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非法养殖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没收养殖的鹦鹉,并按照每只鹦鹉1万元的价值标准,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面上哪些鹦鹉可以合法买卖、养殖?记者了解到,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且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二级保护动物,个人宠物饲养、市场交易,需持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标识卡、佩戴脚环),但不得繁育。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玄凤鹦鹉(又称“鸡尾鹦鹉”)的饲养、交易无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所有合法养殖鸟类均严禁食用,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严禁将人工繁育的宠物鸟类放生野外,尤其是外来物种(如和尚鹦鹉),避免破坏本地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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