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公园有人恶意投毒致多犬死亡!律师:投毒行为已涉嫌犯罪
4月19日,云南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山水公园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毒杀宠物狗事件。经调查,在公园小道草丛中发现大量掺有毒物的猪心肺和骨头,初步判断是有人故意投毒。
(图源华商报)
据当地居民反映,4月18日晚,多名遛狗人士发现自家宠物狗出现中毒症状,随后紧急送往医院,但仍有7只宠物狗不幸死亡。
动物医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些狗狗死于破坏凝血功能的药物。目前,辖区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图源华商报)
这起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多地频发毒杀宠物事件。2024年11月,广州超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北京丰台某小区共有20多只宠物狗相继被毒死;湖北某高校陆续发生9起流浪猫中毒死亡事件;全国不少地方都发生过类似悲剧。这些行为不仅给宠物主带来巨大痛苦,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多起令人心痛的投毒事件)
关于云南公园投毒事件的法律分析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红年律师认为:投毒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必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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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行为的法律定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1.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物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本案中,投毒者将含毒食物(如掺入异烟肼的猪心肺)故意放置在公园等开放区域,其行为已对不特定人群(如儿童、游客)及动物构成直接威胁。即使行为人辩称“仅针对动物”,但公共场所的投毒行为具有不可控的扩散风险,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若调查证实所用药物(如氰化物、鼠药等)对人类同样具有高毒性,则可能构成“结果加重犯”,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更严厉刑罚。
2.同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宠物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受《民法典》保护。根据《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已造成7只宠物狗死亡、11只中毒,若累计价值超过5000元或涉及多次投毒,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不可免除
投毒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包括宠物市场价值、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已有支持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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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远超个案本身的恶劣影响
1.威胁公共安全
公园是市民休闲场所,尤其儿童可能误触毒饵。若使用剧毒物质(如氰化物),后果不堪设想。
2.助长暴力与不良社会风气
此类行为传递“以私刑解决矛盾”的错误信号,易引发模仿效应。近年来多地频发的“毒狗案”已形成恶性循环。
3.侵害动物福利,违背公序良俗
我国虽未出台《反虐待动物法》,但《动物防疫法》明确禁止虐待动物。投毒导致动物痛苦死亡,手段残忍,与社会文明背道而驰。
宠物主人可以做
保留证据:及时拍照、录像,保存宠物医疗记录及毒物样本。
主动报案:推动警方重视案件,避免以“治安事件”简单处理。
加强防护:遛狗时佩戴嘴套,避免接触可疑食物。
填补法律空白
呼吁加快《反虐待动物法》立法进程,填补对恶意伤害动物行为的法律惩戒空白!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并为受害宠物主人提供法律支持。我们严正警告:任何以“厌恶动物”“解决纠纷”为借口的投毒行为,都是对法律与生命的践踏,必将受到严惩! 同时,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监督,举报此类违法行为,守护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底线。
愿每一个生命都能被世界温柔以待
让每一份爱都能汇聚成温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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