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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宜兴市宜城街道萌宠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公示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7-16 03:41

  1、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动监)罚〔2025〕5号;

  2、案件名称: 宜兴市宜城街道萌宠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3、违法主体姓名: 宜兴市宜城街道萌宠宠物用品店

  4、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9日,宜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宜兴市宜城街道萌宠宠物用品店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规格是20毫升每瓶,批准文号是兽药字153936015。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查询信息,这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为兽药。

  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批准,执法人员将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委托冯立为代理人。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被委托人冯立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货架上的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是用来销售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记录手机截图,当事人购买了1份促销装“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1份促销装为买3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送1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当事人购买的单价为36元每瓶。共花费108元人民币购得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当事人准备以35元每瓶的价格出售这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货值共计140元人民币。

  当事人得知无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兽药后,主动将4瓶“氟苯尼考甲硝唑滴耳液”交由本机关处置。

  5、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 

  7、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宜兴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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