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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温岭市某宠物诊所不依照规定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两不罚”案例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8-30 21:45

发布日期:2023-07-21 10:36:16 访问次数:379 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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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本机关工作人员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x号的温岭市某宠物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宠物诊所的动物饲料购销台账记录的进货数量与销售数量不符。当事人涉嫌不依照规定实行饲料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本机关于2023年3月16日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及依据】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农业农村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具备整改条件;(三)属于本年度内首次被查获;(四)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3)所列情形(处罚-03376-000)”,《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试行)》规定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关于农业农村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和《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执法事项清单(试行)》等规定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事项清单,为“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实施画好圈,定好“规则”,处罚不是目的,为的是通过多种方式的执法,提高全民的守法意识。当事人记录的这四批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除进货数量与销售数量不相符外,无其他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为本年度初次违法,经执法人员当场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本机关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给予了违法行为人自我改正的机会,让他们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同时,这种有温度的互动,能够增进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进违法行为人及时了解法律法规,使得他们在今后的行为中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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