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上门代喂致毁容,谁之过?“代喂”服务法律风险须知→
假期将至,越来越多的小伙伴已经安排好了返乡或旅行日程,有的小伙伴平时身兼“铲屎官”重任,现在面临回家或者外出旅行,汪星人、喵星人等宠物找人“代喂”靠谱吗?有什么法律风险呢?
案情回顾
近日,25岁的贵州女孩小张像往常一样上门代喂,却被客户家重达100斤的阿拉斯加犬袭击,面部、口腔、手臂等多处受到伤害,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接诊医生称,小张的伤势主要集中在面部,牙槽骨和牙齿都被撕咬脱落,情况较为严重。
据小张描述,这条阿拉斯加犬体型庞大,有100斤重,站起来差不多和1米4左右的人一样高。事发时,狗既没有系绳,也没有被笼养。她们也不敢戴手套或者使用工具,担心这样会进一步刺激到犬只。
小张说,狗主人不愿承担全部责任,认为这于“三方关系”,应由“工作室”负责。然而,小张的服务实为个体经营户接单,并没有公司主体。双方就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至今未达成一致。
▲图片来源:上海法治报
上门喂养宠物让人省心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
01
长期上门代喂养拿不到钱,发生费用争议怎么办?
案例
小美养了4只宠物猫。因经常在周末及节假日出差,为方便照顾4只宠物猫,小美与宠物猫饲养爱好者小茵签订了《家务及宠物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小茵每周末提供上门代喂养服务一次,每次上门喂养服务费为100元,服务内容包括喂养宠物猫、清理耳朵、更换猫砂等。2023年1月起,小茵按照协议约定,每周末上门喂养4只宠物猫。2023年4月,因小美长期出差有时来不及购买猫粮及猫砂等,小茵代购买猫粮16袋、猫砂10袋,共花费2500元。相关账单发至小美微信后,小美表示先不支付上述费用,上门喂养服务费和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并结算给小茵,小茵同意。但后续小美并没有按照约定向小茵支付费用,故小茵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美按照约定支付上门喂养宠物服务费用以及其代购买猫粮、猫砂等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
最终法院判定小美向小茵支付4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对小茵主张欠条载明的付款次日主张的起算时间、计算以25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2
喂养人上门喂养后宠物丢失,应该由谁担责?
案例
天天因工作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为照顾家里的小柴犬,天天在童心宠物店购买了上门喂养服务。2023年9月15日,童心宠物店工作人员上门喂养完毕后离开,9月16日小柴犬离家丢失。天天认为,童心宠物店上门喂养时疏忽大意,在喂养后没有将入户门关闭,导致宠物狗丢失。事发后,天天将童心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总计22000元,其中购买柴犬花费为20000元、寻找柴犬花费为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存在童心宠物店未将房门关好导致宠物狗从家中跑出丢失的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期间有其他因素导致宠物狗丢失,且天天家中的房门钥匙也不是童心宠物店保存,天天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童心宠物店的行为是导致房门没有关好、宠物狗丢失的直接原因。法院最终驳回天天的全部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03
上门喂养时喂养人被宠物咬伤,雇主是否应赔偿?
案例
李春因工作需要,雇佣王陆日常上门喂养宠物狗豆豆,并帮助其打扫房间卫生。2023年12月,李春的朋友将自己的宠物狗毛毛寄存在李春家,12月10日,因李春出差,要求王陆帮忙一并喂养宠物狗毛毛,王陆上门时发现寄养宠物狗毛毛狂吠不止,故微信询问毛毛是否咬人,李春回复表示顺着它就没事。王陆上门喂养时,宠物狗毛毛突然扑向王陆并咬伤其左手。事发后,李春支付了王陆的医疗费,但双方赔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王陆将李春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元。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最终酌定王陆自担20%的责任,李春承担80%的责任,由李春赔偿王陆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门代喂是“信任托付”,更是“法律约定”。只有双方都守住法律底线,明确权利义务,才能让宠物得到妥善照料,也让服务双方都安心。记住:事前多约定,事中多留意,事后留证据,才能让 “宠物代喂” 既温暖又合法!
来源:上海法治报 北京海淀法院 丰台普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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