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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饲养动物民事损害责任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12-18 06:35

浅述饲养动物民事损害责任

  发布时间:2012-11-07 09:11:11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譬如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还譬如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譬如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需要具备三项构成要件:第一,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饲养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的野兽不属于饲养动物。并且,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失、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第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动物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譬如马受惊撞翻路旁的车辆,成立因果关系。在审理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要与职务侵权、雇员侵权等并用,实际解决赔偿事宜。例如,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猎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蛰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丁诉至法院要求甲、乙、丙赔偿。饲养动物侵权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两个:受害人的故意与重大过失。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引可见,第三人过错并非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是由饲养人取得了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权。实际上,此处的饲养人与有过错的第三人之间而对受害人成立了一个不真正连带之债,受害人可以任选其一请求赔偿而获得救济,但不可以将二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连带责任,最终的责任是第三人而非饲养人、管理人。本案有两种饲养动物:蜜蜂与家猪,蜜蜂飞出蛰人是因为家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了蜂箱,故蜜蜂的饲养人甲并不因此而得以免责,但猪的主人也要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并承担最终责任。即甲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免责。所以,乙对其家猪侵权承担责任。那么,乙能否因为另外的第三人过错免责呢?这涉及到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丙是帮工人,乙是被帮工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一不存在乙拒绝帮工;二不存在丙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虽然第三人丙有过失,但对其行为不应免责,而应根据其帮工人的身份转承责任于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过错,譬如,第三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导致动物实施致害行为。第三人过错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改变了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即第三人过错不能导致饲养人的完全免责,在审判实践中一定要注意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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