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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规运输生猪,立案查处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6-01-16 16:02

1案情简介

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许,在二广高速怀集段怀集西收费站出入口截获运输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的生猪(崽猪)一车(车牌号码:桂JACO**)共28头,移交给怀集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并于当日进行立案查处。

2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罗某涉嫌运输生猪(崽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罗某轻型仓栅式货车,车牌号:桂JACO**车辆和运载的28头生猪(崽猪)予以扣押。

当事人罗某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运输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2月19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农农(生猪)告【2021】1号),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将当事人运输的28头生猪(崽猪)作无害化处理;

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

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并依法缴纳罚款500元。

3法律分析

当事人罗某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佩戴畜禽标识运输生猪(崽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4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典型案例。当前国家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形势严峻,生猪运输承运人应主动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凭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等承运生猪,不得违规运输生猪。对经营、运输生猪进行依法检疫,严厉打击生猪违规贩运,加强监管,对保障本地区生猪产业安全,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防疫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是每个相关从业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从业者自身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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