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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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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4 15: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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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恢复部分

陆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发后,为防止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林电〔2020〕1号),暂停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林护发〔2020〕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恢复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符合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饲养场总体设计规范》(LYT2499-2015)标准,并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蛇类转型药用养殖单位核查结果的通报》(桂林办护字〔2021〕8号)中的养殖单位,确认为合格的,经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属整改的养殖单位,整改后经市、县核查合格后方可申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5号)注销许可的养殖单位,如以种源留存、科学研究、科普展演展示、医学实验、药用为目的,且不扩大养殖范围的,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不提供种源来源证明。申请蛇类药用养殖的,仅限于眼镜王蛇、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尖吻蝮蛇、乌梢蛇、银环蛇。

     四、恢复陆生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加工生产单位《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养殖单位不再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

 五、继续暂停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及出售、购买、利用行政许可审批。

2021年11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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