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检察官微课堂|养宠物的法律风险
央广网重庆5月14日消息 大家好,我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江豚“小岸”。如今,饲养宠物成为一种时尚,这些“萌宠”的出现也为大家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许多乐趣。
但一些人为了追求新奇、另类,喜欢饲养一些“小众”宠物,诸如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殊不知他们的这些行为已触及到了法律红线,可能会面临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那么,饲养宠物究竟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今天,小岸特地准备了一份“法治大礼包”,帮助大家了解如何正确合法地饲养宠物。
非法饲养宠物会涉嫌哪些犯罪呢?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呢?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蜂猴、西黑冠长臂猿、豺、大熊猫、大灵猫、野牛、黑叶猴、印度穿山甲、马来熊、亚洲象、林麝、豚鹿、四川羚羊、塔尔羊、黑牛角雉、绿孔雀、河狸、灰鲸、中华白海豚、长江江豚、海南山鹧鸪等。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小抹香鲸、环颈山鹧鸪、岩雷鸟、血雉、红原鸡、中亚鸽、红顶绿鸠、长尾斑羚、巨松鼠、雪图、虎鲸、松鸡、小天鹅、紫林鸽、灰鹤、白秃鹫、云雀、平胸龟、蟒蛇 、风头雨燕、小鸦鹃、花田鸡、水雉、小鸥、冠海雀、秃鹳、白斑军舰鸟、岩鹭、鹗、兀鹫、蛇雕、林雕、凤头鹰、斑头大翠鸟、赤须蜂虎、白胸翡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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