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李某在小红书发布中华田园猫“小漂亮”领养信息,郭某某联系后双方达成领养约定,郭某某承诺科学喂养、不得遗弃虐待或笼养散养,并配合回访等。李某交付猫咪前为其支出医疗费、用品费及交通费共计958.5元。同年9月,李某多次联系郭某某询问猫咪近况无果,后得知郭某某未经同意将猫咪送至老家散养,且自身对猫咪状况不知情。郭某某承诺整改后失联,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返还猫咪并赔偿费用。
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当前“领养代替购买”理念日益普及,部分年轻人因一时兴起领养,却不愿承担喂养、医疗等责任,最终选择遗弃或擅自转交他人,这种行为既不道德也可能违法。本案中的李某与郭某某虽未签订书面《领养协议》,但就猫咪饲养条件、喂养方式、回访要求等达成明确约定,构成合法有效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郭某某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猫咪转至老家散养,且拒不履行回访义务、事后失联,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958.5元系救助猫咪的先期合理投入,且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已同意补偿,该诉求合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宁陵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庭长武洋认为,本案的核心是宠物领养协议的法律约束力问题。首先,宠物领养协议虽然为无偿,但约定了领养人照顾义务、回访配合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一经达成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并非“免费领养就可以随意处置”。其次,领养人应当全面履行约定义务,未经送养人同意擅自变更饲养方式、拒不配合回访,甚至失联逃避责任,均属于违约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返还宠物并赔偿合理损失。最后,提醒广大领养人,领养宠物不仅是爱心行为,更是法律义务和长期责任,应谨慎评估自身条件,信守承诺善待动物,杜绝“一时兴起”式领养;送养人也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留存沟通记录和支出凭证,为维护宠物权益提供充分保障。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