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子超@宠业家
导读:宠物早已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然而当它们生病时,却面临着专用药品研发滞后、市场供给不足的困境,致使许多疾病“无药可用”,部分兽医不得不尝试将人用药品用于治疗宠物,这在绝望中寻求一线生机的同时,也使这一做法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些年,有不少宠物医院因“人药宠物用”而受罚。
如今,这一现象迎来了改变。
宠业家消息,近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正式印发《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同步发布相关实施通知,明确多项与宠物医疗行业密切相关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该政策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将为江苏省宠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纾困减负,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人药兽用”是占比最高的违法类型
新政策传递出“包容审慎”执法导向
以往在宠物医疗监管实践中,“一罚了之、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2025年中国宠物医院行政处罚分析报告》显示,2025年度全国共查处宠物医院违法违规案件约78起,其中“人药兽用”类案件占比达15.4%,居于各类违法行为之首。
然而,这种以处罚代替实质监管的简单化处理,往往未能充分考虑行业实际面临的系统性困境。许多诊疗机构——尤其是中小型诊所——在宠物专用药品长期短缺、针对性诊疗指南缺失等客观条件制约下,有时不得不采取权宜之计,从而陷入“违法救治”的被动局面。
一些因资源限制或紧急救治需要、而非主观恶意造成的轻微程序性违规,若一概施以处罚,不仅给执业兽医带来沉重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也可能迫使他们在今后面对危重病例时趋于保守,甚至因惧怕风险而拒绝救治,最终影响宠物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帮助,背离了保障动物福利的监管初衷。

江苏省此次出台《不予处罚清单》,正是针对上述困境作出的一次重要制度性回应。它旨在严格维护医疗安全与质量底线的同时,于规范行业与纾困减负之间寻求更精细、更合理的平衡。
政策清晰传递了“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导向,将执法重点从单纯事后惩罚,前置到引导、规范和预防。通过对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定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实质上是为诚信守法但面临实际困难的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审慎探索和及时纠错的空间。

无药可用、宠主知情、记录真实
同时具备四项标准可免于处罚
在《江苏省畜牧兽医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第五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宠物,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条件,可不予处罚:
1、因宠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可用的情况下,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
2、宠物主人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3、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这份“免罚清单”不仅是执法方式的优化,更是对宠物医疗行业现状的积极回应。
一方面,它正视了临床现实。宠物医疗中,尤其在一些罕见病、急性病治疗中,确实存在兽药品类不足的情况。政策为“合理用药”开了一道窗,避免因制度僵化影响救治。
另一方面,它强调了“记录透明”与“知情同意”。免罚不等于放任,而是将监管重点从事前禁止转向事中记录与事后监督。完整的用药记录、主人的明确同意,成为合法合规的重要支撑。
这也提醒所有从业者:“合规”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张处方、每一份病历、每一次沟通中。

饲料生产企业采购问题、劣质兽药等
部分其他违法行为也可免于处罚
除了明确规定“人药宠物用”相关规定外,该《不予处罚清单》还有其他五项与宠物相关的“免罚”规定。
违法行为一: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已建立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仅记录不规范;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行留样观察制度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已建立留样观察制度并实施留样观察,仅留样观察记录不规范;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三:兽药使用单位使用劣兽药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涉案劣兽药通过有资质的生产经营渠道购买,通过外包装、药品性状等无法辨别为劣兽药;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四:兽药使用单位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五:执业兽医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同时具备):执业兽医师已填写处方笺、病历并签名,仅填写不规范;2年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这些规定在给予合理容错空间的同时,也明确了“初次、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等适用前提,体现出监管既重尺度、也重温度的导向。广大从业者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日常经营,完善记录管理,在享受政策包容的同时,自觉筑牢合规运营的基础,共同营造更健康、更有序的行业生态。

结语:《不予处罚清单》即将施行,标志着监管思维从“以罚代管”向“包容审慎”的积极转变,为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提供了明确的容错纠错空间,有效纾解了经营压力。
更重要的是,它通过设定“首次、轻微、及时改正、无危害”等清晰条件,在给予灵活性的同时,强化了规范引导,将监管重点转向事中记录与事后监督。这不仅有助于营造更富活力的营商环境,更激励从业者主动提升合规与专业水平,是推动宠物医疗行业走向更规范、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轨道的关键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