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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偷入室盗窃被狗咬死,狗主人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9-19 07:16

源自真实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案例来源:

澎湃新闻《盗窃时被狗撕咬致死,狗主人愿赔偿四万被拒绝,家属索赔66万!法院判了》

声明:作者原创文章,无授权转载抄袭行为一律追究到底!

【前言】#深度好文计划#

“死亡”,是生命的终结,而生命只有一条,是不可逆的,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引诱或逼迫他人自杀的行为,都涉嫌刑事犯罪,严重的会被判死刑。

但在生活中,意外事件的发生,也会造成生命的丧失,虽不构成刑事犯罪,又是否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

“救、救命。”赵先生的邻居听到隔壁传来凄厉的男人的呼救声,伴随着犬吠声,往赵先生家一看,院子里的一幕让他脸色大变,赶忙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急救车赶来前,男人的声音越来越虚弱,挣扎的幅度越来越小,身上鲜血淋漓,两条狼狗在疯狂撕咬他之后也倒在了地上,口吐白沫。警方飞速抵达,还是晚了一步,男人已经死亡。

经确认,男人名叫连某,与赵先生素不相识,曾因盗窃罪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连某显然还没有悔改,路过赵先生家时觉得此栋别墅华丽,而且根据他丰富的盗窃经验,赵先生家的房门并没有关严实,于是又准备潜入其中偷点东西。

但连某翻到围墙上时,下面传来了两条狼狗的犬吠声,朝着他这个陌生人龇牙咧嘴,连某心惊不已,从而离开,但狗叫声并没有把屋里的人喊出来,连某认为别墅主人并不在家,不愿就此放弃,便准备了两根掺了药的骨头,扔进了院子里。

半小时,吃了骨头的两条狼狗中毒倒地,连某便高高兴兴的从围墙上跳下来,但围墙有些高度,连某落地时发出了声响,把其中一条狼狗惊醒了,朝连某这个入侵者扑了过来,另一条狼狗也苏醒了,一同撕咬着连某。

警方在院子里找到了还没有被完全吃完的掺了药的骨头,从中提取到了有毒成分,通过监控显示,连某在赵先生家附近徘徊,并两次试图翻墙入室。

事发后,赵先生认为他并没有责任,如果不是连某企图盗窃,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甚至导致他两只忠心耿耿、聪明伶俐的狼狗也无法活下来。但毕竟是一条人命,赵先生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赔偿连某家属4万元。

但连某家属并不满足这个数额,“一条人命,就值4万元?”家属气势汹汹,认为是赵先生养的狗咬死了连某,并且是死在赵先生家,连某的死应由赵先生负责,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先生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6万元。

【法律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分析】

事发时,赵先生并不在现场,并没有唆使狼狗撕咬连某,侵犯连某的生命权;其次,赵先生在自家别墅的院子里饲养狼犬,并不属于《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犬类禁养区: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

赵先生虽然用绳子拴住狼狗,但院门紧闭,并没有放任狼狗跑出去,也无法预料到会发生狼狗在院子里要死人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

而连某使用毒骨头毒狗,翻墙入室盗窃,因其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连某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具有过错。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行为存在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并不能简单以赵先生的狗咬死了连某,就认定赵先生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赵先生将饲养的两只狼狗关在自家院子里,本来是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另外,赵先生院门紧闭,围墙有一定高度,院中有狗看家,也预测不到会有小偷执意要入室盗窃,赵先生养狗的行为与连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并且赵先生无需对入室盗窃的不法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倘若连某翻墙入内,因此摔伤,与赵先生也毫无关系。

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此前就因盗窃被判刑,应当十分清楚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且院中饲养有狼狗,也应当清楚自己翻墙入侵有可能带来的后果,却选择无视,过于自信想要把狗毒死,继而翻墙入内,结果导致自己死亡的悲剧。

值得一提的是,连某使用毒骨头毒死两只狗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侵犯了赵先生的物权。

本案中,连某被狗咬死的损害结果是因其故意、重大过失所造成,与连某入室盗窃的不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驳回了连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赵先生对连某不构成民事侵权,无需承担民事赔偿。

【结语】

我国有句古话“死者为大”,实际是指人死了办丧事,送死者最后一程,彼时死者是最大最尊贵的,那么就多担待点,与之无关的事情先让路,让死者入土为安。

在法律中并非“谁死谁有理”,连某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本是该被谴责的,但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也没法再过多谴责他的犯罪行为,赵先生也想着再追究连某的侵权责任,出于人道主义赔偿4万元,已体现出了他对生命的重视,但也不能以此强求他人对连某的死负赔偿责任。

不过现今养狗的现象越来越常见,因狗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如果赵先生饲养狼狗这种烈性犬,即使在自己院里没有栓绳,但若是没有关上院门,存在狼狗跑出院子,或是出门遛狗时不栓绳,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构成侵权,需负民事赔偿责任。

不盲目自信,认为“我家狗很怪,不咬人”,不要放任不管,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以及养的狗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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