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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饲养人应如何承担责任?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9-23 15:43

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俗话讲:“狗是人类最忠诚的朋友”,当前,将宠物当成自己的朋友、伙伴、精神慰藉的人越来越多。《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那么,当饲养的宠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饲养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呢?

一、一般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通人性,但不具备人性,需要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对其进行管束。一般而言,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能够证明他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或者故意的情况下,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例:刘先生下班后正常回家,路过某户人家时,发现一只体型较大的狗盯上了他,脖子上还带有一条被咬断的链条。意识到不妙后,刘先生朝着家的方向跑去,但仍然被狗追上,咬伤了脚部。据悉,狗主人周先生在当日将狗拴在了自家院子里,不想狗听见脚步声后,主动挣脱了绳索翻过院门朝着刘先生撕咬。目前,刘先生已经就被咬伤一事要求周先生赔偿。

本案中,周先生实际上难以预料到狗会挣脱绳索翻出院门造成刘先生受伤。但根据动物致害的责任原则,除非能够证明刘先生本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则动物饲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考虑饲养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刘先生正常路过周先生的家门,行为正常,没有恶意挑衅狗的行为,没有过错情形,周先生应当对刘先生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特殊动物致害责任

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应按照法律规定,饲养合理的种类、采取安全性措施。如果饲养人本身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饲养禁止的烈性犬,则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案例:李先生独居在郊外一处院落里,因为担心个人的人身安全,他借朋友的关系购买了两条烈性犬看家护院。平日里李先生将它们放在院子里,且不拴绳。此刻,两个盗贼小叶和小陈盯上了李先生家。趁着月黑风高,小叶和同伙潜入来李先生的家里。二人翻过院落才发现,有两条烈性犬在里面虎视眈眈。

小叶和小陈本就就因为偷盗心中忐忑,又看烈性犬一边吼叫一边露出森森的白牙朝着自己奔来,顿时吓得魂不守舍。混乱之间,二人的身上被狗咬出多道伤口,李先生驱车回来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救护电话。

因为被狗咬伤需要花费大量医疗费,小叶和小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二人所收到的身体损害进行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将狗饲养在家里,没有放出门,是两个窃贼主动入户才遭到袭击。在一般的动物致害中,这属于被侵害人存在故意的情况,李先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此时,由于李先生饲养的犬种为法律所禁止的烈性犬,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李先生作为饲养人的责任是“应当”承担,难以推脱的,且没有减轻、免除责任的事由。

类似的情况还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比较常见的是“遛狗不牵绳”。在此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证明是他人故意导致时,可以减轻饲养人责任,但无法免除责任。

除此之外,在确定动物饲养后,主人应当对自己的宠物尽到看管的责任,将动物随意遗弃,或者疏于看管导致动物逃逸时,此期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者仍然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的责任

有时候,动物伤害他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此时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根据《民法典》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王先生家里饲养了一条大型犬,来客人时会关在笼子里以防其咬伤客人。之后,其同事周某和赵某来到王先生家里做客,看到笼子里的狗后,周某突发奇想,想要将它放出来逗一逗玩。趁着王先生和赵某不注意,周某悄悄将笼子打开,把大型犬放了出来。令周某没想到的,狗刚出来就朝着毫无防备的赵某奔去,随后将赵某咬伤。这之后,赵某向狗主人王先生索要赔偿。

本案中,王先生家的狗本待在笼子里,无法对赵某造成伤害,但因为周某擅自放狗的行为,导致赵某受伤。此时,赵某可以向狗主人王先生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同事周某请求赔偿。因为造成赵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周某故意放狗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致害,在王先生承担赔偿后,可以向周某追偿。

结语

动物可以成为人的精神慰藉,但饲养一只宠物并非心血来潮便可以,除却给动物办证、接种疫苗等,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照顾宠物、清理粪便等。对于饲养人而言,动物致害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考虑动物咬人的行为以及被侵害人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不考虑饲养人的过错,这对饲养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如果想要饲养宠物,也需要仔细思考,做出决定。

(《案例分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饲养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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