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分享 原创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原创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9-29 19:32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两种制度的衔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关于在广东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9〕1727号)等文件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为稳步推进我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0年7月7日

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一、职责分工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技能中心”)负责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广东省的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受理、技术支持、业务指导、质量监督、监管系统建设等。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考试院)(以下简称“地市鉴定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省技能中心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对上述以外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遴选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并满足基本条件(附件1)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鉴定中心申请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地市鉴定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择优或破格遴选条件。

三、评价对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挑选本单位在岗职工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社保参保地或就业地在广东省)。在完成首批认定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后,已备案企业可根据需要对本单位主营业务一线岗位上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四、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五、备案申请

(一)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广东省的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可直接向省技能中心申报。《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和备案相关材料可在省技能中心网站查询与获取,经评估符合条件者由省技能中心出具备案函。

(二)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市鉴定中心申报。地市鉴定中心根据附件1的基本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集通知,为经评估符合条件者出具备案函。

六、组织实施

(一)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时,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评价职业(工种)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由备案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

(二)备案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备案的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试题试卷命制应当按照命题技术规程要求。

(三)备案企业需严格按照已备案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认定工作。实施认定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市鉴定中心报备《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计划报备表定实施计划表》(附件2)。认定结束后,应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20个工作日内报地市鉴定中心审核。

对于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地市鉴定中心审核的人员,由企业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和《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制作并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证书数据通过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分区分级管理,实现与人社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七、工作要求

(一)备案企业需签署《参加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附件3),如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过程中,未履行工作承诺,经调查核实,责成退出评价机构目录;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备案企业需参照省技能中心公布的工作指南制定企业工作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的职业(工种)范围及考核地点,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并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对经规范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落实相应待遇。企业应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

(三)按照“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各级鉴定中心做好备案企业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等工作,为企业提供工作方案制定、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和考务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指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社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省人社厅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

(二)为保障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省人社厅已公布的第一、二批试点企业按照原工作要求继续完成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已公布的试点企业如需增加评价职业(工种),应在完成首次等级认定工作后再向省技能中心申请,经评估变更备案范围。在试点期满后,按照本文关于省、市分工的原则和要求进行移交和后续管理。

(三)地市鉴定中心遴选备案企业结果应按月汇总上报省技能中心。省技能中心将在网站上公布全省备案企业信息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四)如国家政策有所调整,将根据新的政策执行并另文通知。

九、联系方式

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省技能中心。

责任编辑:

相关知识

关于印发《2024广东省宠物健康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暨第三届广东省宠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文件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
关于开展会展设计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国际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兽医协会动物医院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举办“全国首届(2020)宠物美容师职业技能竞赛黑龙江赛区”院校组比赛的通知
广东省第二届宠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赛承办单位火热招募! 通知公告 广东省畜牧兽医学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城县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网址: 原创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https://www.mcbbbk.com/newsview284828.html

所属分类:萌宠日常
上一篇: 神奇宝贝之普通玩家
下一篇: 室内设计平台DecorMatte

推荐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