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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慈善活动的意义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9-30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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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慈善活动的意义

问题一:成立慈善会的目的和意义 10分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 ... ;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 ... ,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 ... 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会知多少
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介绍,目前登记在案的设有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叶康松慈善会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浙江几十万家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小小数,也就是说,有99.99%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过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么多好处,但涉足这个领域的浙商为什么感到举步艰难呢?记者从浙江省慈善协会了解到,我国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导致慈善基金无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1日 ... 颁布了《基金法条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两项法规和纲要的推出,为中国企业慈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证,也标志着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迈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会因为法规条例的推出,而变得从此一帆风顺了吗?答案是未知的。根据《基金法条例》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的更大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而个人退税率为零。里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益法规刚开始执行,和很多立法还不配套。可是记者却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国慈善基金会还未采用普会制度,所有的法规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国家级的10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实行,《慈善基金法条例》等于给地方企业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企业中,慈善基金会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缚,经济学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几乎无法确定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国外企业的法人,是严格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定律来划分的,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慈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这两者是同等的级别。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 ... 和企业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建立财团法人的概念,几乎所有的中国慈善基金会还是依托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独立性。不仅如......余下全文>>

问题二:慈善法对 ... 救助发展有什么意义

1、这是我国的之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
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3、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4、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 ... 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5、框定原则义务
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 ... 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余下全文>>

问题三:颁布慈善法的意义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 ... 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来源:民政部网站。

问题四:我想注册一个慈善基金会,想发起一项有非常意义的慈善活动,但是因为

首先是前期准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对照国字号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地方性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始资金条件,选择要登记的类型,并准备好相应资金。
其次是“双重管理”还没有解禁,成立慈善组织还必须找到一家主管单位,按照成立基金会的宗旨找相应主管部门做主管单位,或者直接申请民政部门在登记的同时担任主管单位。
如果上述两条件成立,民政部门会给予批复,后面的流程就好做了,需要按照要求设计相关的基金会管理章程等,审核合格就可以公布成立了。

问题五:慈善有哪些功能?

近年来,民间慈善事业发展较快。特别是一些通过媒体报道后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及救助的事例,其背后往往有着民间慈善组织活跃的身影。更有许多人在生活中遭受不幸特别是诸如遭遇疾病之际,往往习惯于寻求社会力量的救助。不可否认慈善事业在当前所能发挥的作用以及扩展的影响力都是相当巨大的。这虽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代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趋势较为良好,但是从中透露出来的问题也是必须要引起人们注意的。这里,就当前民间慈善事业谈一点个人看法。
首先,慈善事业的出发点存在误区。正如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单论做慈善事业也是如此,中国大陆在这一方面可以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里存在一个信仰的问题。中国与信仰基督教国家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国家许多人做慈善事业是由于他们的宗教信仰使然。诸如比尔盖茨、巴菲特等人,也包括刚刚辞世的杰克逊等艺人,更包括许许多多的平凡人。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理念使他们从心理上认同自己只是在人间受到上帝眷顾的子民而已,所获取的财富是借上帝之手交由他们来支配。那么,做慈善事业也是在行使上帝的意志。所以在发达国家随处可见从事慈善事业的人或群体,他们对于被救助者出于信仰原因也基本能够做到一视同仁来对待。
反观中国,丧失宗教信仰的人们在做慈善事业的时候更多是为了沽名钓誉或者说获取心理上的满足感。我们看到许多企业或者个人在捐助的时候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工作,虽然说此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带动更多人投入慈善事业的作用。但是,换个角度来看,在满足了企业或个人的幸福感的同时,被救助对象的感受往往受到了忽略或漠视。而实质上,被救助人在这种场面中其心理层面所受的影响是绝对有害的。随之而来的后续影响也是相当沉重的,许多被救助人极易形成自暴自弃、极度内向、心理扭曲、缺乏自信等性格特征。当然,这种情况也与我国的传统观念有关。国人不仅以前,也包括现在,也许包括未来,从来都没有在头脑中建立过现代文明社会公民概念。为官者以百姓衣食父母自居,为民者以卑微懦弱自贱。极少有人明白位居高位者实则乃民众供养之人,切衣食住行全部需要依靠民众赋予的道理。而当前做慈善的人往往也是同样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救助前,对于被救助对象有着这样那样的要求,在实施救助后,又会提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被救助人不能公平对待,这种行为实际上人为制造了不平等现象,由此引发的社会影响是深远的。可惜国人的短视特点注定了这一举动不会得到有效的改变。
其次,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存在盲点。许多慈善组织或个人仅仅是出于个人爱好或者说善良的心态才开始从事慈善事业。虽然所作所为是有益的,但是从社会团体的组织建设来说,还是存在各种问题。比如,慈善爱好者组成团体以后,如何确保团体规范有效的运作,特别是如何保证财务透明,如何确保捐助人的资金、物资被有效的实施到被救助人身上并真正发挥作用等,这些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各类民间慈善团体并没能形成有效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前往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时候往往会被拒之门外。民政部门给出的理由大多数是要求慈善团体必须挂靠到某个单位才能登记注册等等,这种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管理角度的考虑。但是由此也造成很多慈善团体在行使其自身职能方面“非法”的尴尬局面。另外,慈善团体是否需要管理,如何管理也是应该研究解决的问题。
最后,慈善事业的功能性存在弊端。慈善事业虽然可以暂时缓解一些人或群体的燃眉之急,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并不能化解引发贫困的深层次原因。而更为关键的是,当代中国各种调查数据显示,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普通民众生活困苦的民生问题并不是......余下全文>>

问题六:如何评价《慈善法》出台的意义

固然是进一步有进一步的欢喜,慈善法出台对公益界的规范化一定有正面作用,也算是十年磨一剑。但具体的执行效果还要再观察,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想废话两句的是前一段的关于慈善法「管理费用」规定的争议,也是关于立法流程的争议,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 ... 会召开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修改稿,规定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这一标准。
原文为: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而且注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 ... 民政部门会同 ... 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光公募基金会,未来民办非企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募捐管理条例等法规在设立和修订相关条款时,都可能会直接参照《慈善法》的相关管理费用比例规定进行。
这一规定的出现是突然的,且值得玩味。在此前公布的一审二审稿中,没有出现过规定年度管理成本标准的规定。而3月11日的三审稿中,突然出现了「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的规定,在行业内掀起一阵讨论。而这个标准在一天之后又变成了「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进程一日千里,随后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对公益机构的监管监督应该是全方位的,设立披露信息的渠道,开放竞争机制,让社会公众参与到监督中来,从而让公益机构更透明,避免贪腐与丑闻。而不是依靠某个一刀切的法律,非营利组织有不同议题的差别,教育、环保、 ... 、扶贫、孵化各个内部分工不同,成本结构也不尽相同。
管理成本是个有操作空间的词汇,但管理费用则是对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约束。对于大型基金会,有千万级、亿级支出,则每年的行政成本有百万、千万的空间,尚且无忧。但若是年支出100万左右或以下的机构,每年则只有10万元人民币或更少的空间。
这些钱要负担机构人员的薪资、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等等,一个年支出1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是否有能力雇佣一名 ... 员工都是问题。提高了行业参与的门槛,这对于草根小组织的发展会是毁灭性的打击,说 ... 死也不为过。你可以选择注册成工商企业避免限制,但也会同时失去免税资格(虽然本来也很难有)的可能。而一个社会公民力量的基础,往往是由大量的草根组织支撑起来,针对单一社区、单一议题的小型机构是最直接的公益组织,然而如今他们的发展蒙上了疑云。
反观一些国际基金会、公益组织,其会计报表中管理费用科目也极少低于年支出的10%。严格管理是好事,但过低的标准肯定会导致大多数组织超标,需要以特殊情况申报,这一特殊情况不再「特殊」,各个机构都特殊。更严重的,这一标准可能会限制公益从业者的薪酬,若公益机构的薪资低于其他行业太多,必然导致人才流失,那也无助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几天前,168家公益组织联名呼吁对这一标准重新讨论,递交了建议函。结果自然是石沉大海,丝毫无法阻挡历史车轮的前进。就在今天,新华社发布了慈善法全文,10%的标准赫然在列。
立法进程快,但这次显然有一些条款过于快了。负责立法的代表中,对公益行业的了解是匮乏的。从3月11日突然提出15%,到16号正式通过慈善法,6天时间丝毫没给外人以申辩、反应的时间,这多......余下全文>>

问题七:公益性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为什么还要交税

公益组织未必不会盈利

问题八:2016年慈善法出台有何意义

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我国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的出台,是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将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慈善法的出台将为规范慈善活动有序运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为完善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重要的制度规范,为打赢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推动力量,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 ... 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来源:民政部网站。

问题九:语文阅读理解《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 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 ...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余下全文>>

问题十:全国人大为慈善开门立法有哪些意义?

1、这是我国的之一部规范慈善活动的国家大法
我国经常参加慈善活动的志愿者,有6500多万人;社会捐赠总额已从10年前的100亿元左右,变成了目前的1000亿元左右。随着慈善事业体量的增大,慈善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导和规范。
制定慈善法,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尤其是,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大类“扶贫济困”,直接关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可以说,这是我国扶贫、脱贫工作在法治层面上迈出的又一大步。
2、拓展慈善格局
慈善法对“慈善活动”进行了更为广义的界定,将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及保护环境的公益活动都囊括在内。可以说,这一放眼“大慈善”格局的界定为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3、松绑公募网募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公开募捐与互联网募捐,慈善法草案予以了一定程度的松绑。
慈善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或者认定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一适当扩大公开募捐主体范围的举措,意味着少数慈善组织掌握公募权的局面将被打破。更多慈善组织将可以通过努力争取公募资质,平等地参与竞争。捐赠者也将有更多元的选择,从而促使“良币驱逐劣币”效应显现。
4、追责骗捐诈捐
近年来,不时被曝出的骗捐、诈捐事件,屡屡消费着社会大众的善意和信任。因为没有相关法规追责,许多骗捐者、诈捐者都能全身而退,这类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五十九条规定:“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 ... 讼”,具体情形包括“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
5、框定原则义务
除了追究受益人与捐赠人骗捐、诈捐等不正当的行为,慈善法草案更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框定了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原则、义务。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其投资的企业 ... 或者领取报酬。”
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开也是慈善组织必须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民政部门也要配合信息公开。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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