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承担: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承担
编者按:
近日,四川崇州某小区发生“2岁女童被大型犬扑倒撕咬”事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在关心受伤女童身体健康的同时,关于饲养动物如何避免致人损害,以及因动物致害后如何进行有效维权也引起广泛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专门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家文明养犬、依法维权,我们将通过七期由真实案件改编而来的趣味小案例,详细阐释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未成年人马小二在其父亲马二的陪同下,在某动物园猴区玩耍时,穿过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右手被猴子咬伤并致残,花去医药费若干。刘某某的医药费用由谁承担?
检察官说法
该医药费用由刘某某家长和动物园分担。由于未成年人刘某某能够穿过防护栏,说明动物园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 刘某某系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游玩的,其监护人具有疏于监护的过错。动物园作为社会群体观赏了解学习动物的特殊场所,有必要的提示义务。如动物园需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语、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攀登护栏、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看守、设置专业的救助人员等,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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