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剑说法】牵了狗绳为啥还被判担主责?利辛法院:狗绳太长未达到控制宠物效果
近日,我省利辛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车撞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牵绳遛狗的原告被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官认为,其虽然给宠物狗拴了绳子,但是绳子太长,达不到控制宠物的效果。
拴绳爱犬被撞 主人起诉索赔
此案的原告张先生诉称,今年4月13日22时左右,李某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小区东门,撞到他牵引的拉布拉多犬,致拉布拉多犬受伤。张先生认为,此次事故因李某某驾驶的车辆未开车灯、车速快、未注意周围路况造成。
事发后,李某某开车带着张先生和犬只到某宠物医院检查和治疗,进行了初步检查和治疗。由于不确定爱犬头部伤情,张先生连夜打车去合肥某宠物医院检查和治疗。
张先生称,经宠物医院检查和诊断,该犬因此次事故造成气胸、肺挫伤、鼻甲骨、额骨骨折、腹腔积液,在进行了一天一夜的相应治疗后,第二天下午,他带犬只返回利辛进行继续治疗,为该犬只治疗共花费检查和治疗费6240元,合肥来往交通费900元,共计7140元,保险公司已赔付2000元。
为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共计5140元。
因狗绳太长 犬只主人担主责
李某某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和经过没有异议,当时他驾车在路右侧正常行驶,车速也不是太快,张先生的狗从路边绿化带上突然窜出来,拴的狗绳太长,所以导致事故发生。
李某某认为,张先生属于看管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张先生应该承担监护责任,“根据规定狗绳不能超出1.5米,张先生的拴狗绳远超1.5米,我属于正常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因此我对事故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张先生作为宠物狗饲养人,违反宠物犬管理规定,遛狗时牵绳后宠物狗的活动范围依然很大,未达到对宠物狗有效控制效果,导致其宠物狗突然窜至机动车道,是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张先生遛狗时牵引措施不当具有明显过错,故酌定张先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未保持高度警惕、注意瞭望、安全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与交通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酌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宠物狗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宠物狗是具有生命且与主人长期建立感情的特殊财产,本案所涉及的宠物狗为张先生的合法财产,张先生所有的宠物狗受伤后两次治疗费用经核实为6240元,属于合理支出的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损失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照酌定的责任比例,由李某某赔偿财产损失额的40%。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某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1696元。(文中人物为化名)(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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