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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个债权人查阅权的权利救济程序,另行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10-24 00:05

破产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单个债权人查阅权的权利救济程序,另行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10453号

关键词:单个债权人;查阅权;起诉权

裁判要旨

债权人如需要查阅债权表、债权申报材料、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经营信息资料,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即该项要求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另行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件事实

原告诉请:1、路桥破产管理人提供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2、路桥破产管理人提供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经营信息资料;3、本案诉讼费由路桥破产管理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对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江苏省高院裁定:驳回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江苏省高院再审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起诉请求判令:1、路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破产案的“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2、路桥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供路桥公司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经营信息资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万鑫公司、陈国庆如需要查阅,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如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也即浙江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庆所提该项要求,应在破产程序中处理。故万鑫公司、陈国庆本案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万鑫公司、陈国庆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来源:民法研习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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