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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某宠物医院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对辖区内某宠物医院开展检查,该宠物医院自2023年10月开始对外经营,开设有影像室,配备有1台Ⅲ类射线装置对外提供诊疗服务,但未进行辐射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静安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宠物医院立即改正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该单位立即整改,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处理情况
该宠物医院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宠物医院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对辐射项目进行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件启示
宠物诊疗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行业发展迅猛,经营中普遍有使用到Ⅲ类射线装置。实践中,部分宠物医院知晓开办动物诊疗需要取得环评报告表,但是并不知晓还需要完成辐射类环评备案手续、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静安区生态环境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对于情节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断提升静安区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为监管对象尤其是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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