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养犬需谨慎 致害要赔偿 ——单县法院妥善调处一起饲养动物致害案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4日中午,刘某某去从事快递行业的张某某家取快递时,被张某某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被咬伤后到单县人民医院治疗,在医生建议下注射了狂犬疫苗和血清,共产生医疗费1795.4元。刘某某以被告饲养动物致害为由将张某某诉至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75.4元。
二、裁判结果
单县法院案件受理后,为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用心阐释法律,指出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饲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95元,并当庭一次付清,原告刘某某自愿放弃其余的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因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本是邻居,邻里和睦本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一。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和谐的邻里关系,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倾心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该案提示广大宠物爱好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切实履行好自身义务,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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