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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施行,关系到畜禽和宠物!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8-18 16:45

(来源:广东农业)

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动物防疫法的内容,

这里梳理了12个重点,

一起花5分钟跟农业君来看看吧~

01

动物防疫法修改的背景

目前我国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比如缺少净化重点动物疫病的制度设计。净化是消灭特定动物疫病的必经之路,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推动全球和区域性动物疫病净化,不少国家动物疫病净化、消灭取得成功经验,我们通过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也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等疫病。动物疫病净化有其特点,比如需要采取疫病检测、检验检疫、隔离、扑杀等。所以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现行的动物防疫法中没有规范高风险地区的动物向低风险地区调运。比如养殖经营者防疫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刚性约束不强。基层动物防疫和监管力量不足,兽医制度不完善,难以满足防疫的需要。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予以解决。

02

新版动物防疫法最大的亮点

一是两个“调整”

动物防疫的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 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二是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原先缺失的制度要补上,新增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 原先不完善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比如人畜共患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机制。 原来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如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强化法律责任。

03

新动物防疫法的六大强化

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 强化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验检疫。 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 强化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 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建设。 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措施。

04

法律适用动物及动物疫病分类

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适用本法,动物疫病分成以下三类:

一类疫病

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类疫病

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类疫病

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05

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06

强制免疫的适用情况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07

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08

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09

禁止生 产经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10

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规定

明确生产经营主体和运输主体的责任,并设定了禁止性条款。 明确无害化处理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分工。 明确县乡两级政府对不同区域发现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和溯源职责,以及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的收集、处理规定。 明确无害化处理场所规划的制定主体和无害化处理的运行机制。 明确各级财政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以及补助标准、办法的制定。

11

畜禽活体交易的禁止规定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畜禽的活体交易。 集贸市场的现场宰杀,相关人员和消费者都没有条件来采取严格的防护、隔离、消毒等措施,更容易导致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传播。 重点针对集贸市场等城市人口密集区域禁止现场宰杀等畜禽活体交易。

12

养犬的相关规定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加强犬只登记管理。 饲养犬应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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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整理

编辑:付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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