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执法公示 济宁高新区爱宠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济农(诊疗)罚〔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济农(诊疗)罚〔2023〕2号
违法类型: 违反《兽药管理条例》
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 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 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 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类别: 罚 款
处罚时间: 2 0 2 4 年 2 月 7 日
违法事实:2023年12月7日下午,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
人员在对济宁高新区爱宠宠物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动物诊疗
机构将人用药品甘露醇注射液、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用于动物。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
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
立用药记录。”、第三十九条“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
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和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处罚内容: 罚款20000元。
处罚程序类型: 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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