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案例进阶训练与讲解(14)
【官方案14】
“二张”强奸案
案 情
2003年5月19日早上,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泗路旁水沟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后确认该女尸为安徽省歙县人王某,并获悉王某于5月18日晚上9时许从歙县竹铺镇搭乘张某、张某平叔侄二人驾驶的货车前往杭州。张某、张某平遂被认为有强奸杀人的重大嫌疑。张某、张某平被抓获后,曾先后供认强奸杀人事实。2004年4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死刑,张某平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张某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同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改判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某之父、张某平之兄张某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认为张某发的申诉符合再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2013年2月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某、张某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因涉及他人隐私)。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检、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检、辩双方各自发表了辩论意见。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关押,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应依法予以排除。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还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经再审庭审查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某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某、张某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同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张某平强奸并致被害人死亡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纠正。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某、张某平无罪。
<问题>
1.本案的审判监督程序系由张某之父的申诉引起,请问是否有申诉就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只有在几种特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法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此外,根据《刑诉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并非一定会提起抗诉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此,申诉并不一定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请问张某之父是否为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本案有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参考答案】
张某之父不是本案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张某的父亲只是申诉主体,申诉未必引起审判监督程序。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具体到本案,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外,还有权提起再审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再审期间能否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为什么?
【参考答案】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刑诉解释》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对审判组织有何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再审?
【参考答案】
本案的原审法院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审适用的是二审程序,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因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为什么?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支持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本案中,两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二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并提供了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相关线索。再审程序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因此,法院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对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6.再审改判无罪后,原审被告人可以在什么时限内向哪个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赔偿法》,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因此,原审被告人经再审改判无罪后,可以在二年内向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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