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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法规宠物法规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4-09-26 01:12

主要内容动物诊疗管理养犬管理法规养犬技术法规第一节动物诊疗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一、动物诊疗许可制度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规定; (二)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动物诊疗许可证二、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第二节养犬管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2月通过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一、部门管理职责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区域管理制度:限养管理区和非限养管理区(成都);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如北京、天津、徐州、济南等)。重点管理区实行禁养限养、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三、、禁养规定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上海)和大型犬(徐州)。德州规定体重不得大于15kg;北京: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在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禁止饲养犬只(济南、青岛规定)。四、,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住场所。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上海)。到住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天津上海等,沈阳处500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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