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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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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养犬行为,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望广大市民群众引以为鉴,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做合格、文明养犬人。
重要提醒:捕捉到的无主犬只,委托爱犬人士寄养三个月;超期将由其他有条件的爱犬人士领养。
◆ ◆ ◆ ◆
一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因其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违反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因其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违反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因其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违反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四
户外携犬
未采用牵引带牵引等方式约束犬只

因其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违反了《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
无主犬

捕捉到的无主犬只,委托爱犬人士寄养三个月;超期将由其他有条件的爱犬人士领养。
相关法律法规
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饲养犬只等宠物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曝光台 | 不文明养犬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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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曝光台 https://www.mcbbbk.com/newsview487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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