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走他人宠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带走他人宠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发布时间: 2019-06-26 文章来源: 江苏法制报 作者:
【案情】2017年9月,洪某在省道附近放风其饲养的黑色卡斯罗犬。潘某驾驶车辆行至此处发现该宠物狗,见周围无人,便下车通过“哄唤”、用手抚摸的方式,将该宠物狗抱到车辆后备箱离开现场。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色卡斯罗犬价值人民币4500元。案发后,潘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唤狗是想把狗弄走自己养”。公安机关追回该宠物狗后发还被害人洪某,洪某对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查,案发前潘某具有经营两年宠物店的经历。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辩称:潘某不构成盗窃罪,潘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是在误以为案涉宠物狗系流浪狗的情况下收容该宠物狗,是在帮助清理社会上散养的流浪狗。
【评析】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盗在行为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据此,判断本案被告人潘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从以下两个角度分析:1.案涉宠物狗是否处于他人占有状态;2.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案涉宠物狗是否处于他人占有状态的问题,笔者认为:案发时,案涉宠物狗虽然无人看管,但距离主人不远,狗通常具有回到原处的能力与习性,因此应认定案涉宠物狗仍属于主人的实际支配和占有下,并非无主物。
关于潘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本案被告人从事过两年宠物店经营的经历,其具备饲养宠物狗的专业知识,应当知道案涉宠物狗的品种、市场价值。从案发时宠物狗的外观来看,潘某亦应当对案涉宠物狗并非流浪狗、系由他人饲养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加之潘某在案发后供述“唤狗是想把狗弄走自己养”,足以证实潘某具有非法占有该宠物狗的主观故意,而非出于收容流浪狗的目的。
综上,本案被告人潘某具有盗窃罪的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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