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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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问题流浪儿童 社会适应性 优势视角
一、导言
20世纪末,随着贫穷儿童流落街头的人数显著增多,儿童流浪已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据王九峰等人的研究表明,全国流浪儿童总数15万左右,占全国未成年人比例的万分之三点九。不仅如此,流浪儿童脱离了主流社会,他们中的很多人还沾染了各种恶习,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王九峰等,1999)。此外,据笔者研究发现,在街角社会中,黑社会势力同政府福利机构也一直在争夺问题流浪儿童的归属感。儿童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少年人口的素质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那么,这批问题流浪儿童的素质如何,他们自身是否有着独特的、可以发掘的优势,又是凭借着什么在这个社会中立足的,则成为了当前学术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话题。
本研究是《问题流浪儿童生活经验叙述与社会适应性研究》课题的一个子课题,拟通过对问题流浪儿童自身社会适应状况的分析,探讨问题流浪儿童适应行为的现状及特点,并从中发掘出其独特的优势,为后期社会工作的介入提供依据。
二、文献回顾
要研究问题流浪儿童的社会适应性状况,必须先对“问题流浪儿童”与“社会适应性”做一个明确的界定。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的定义:“流浪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荡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人”。在本研究中,问题流浪儿童的界定是在流浪儿童的界定中范围的进一步缩小,指行为越轨、做出违法事件的流浪儿童。一般来说,这些流浪儿童的生存手段可以概括为:捡(捡垃圾)、讨(乞讨)、卖(卖艺、卖花等)、偷(偷窃、抢劫)。
此外,本研究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是“社会适应性”,早期它又被称为社会适应能力或适应,指的是个人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与承担社会责任达到他的年龄和所处社会文化条件所期望的程度。然而,在我国问题流浪儿童社会适应性的研究方面,因问题流浪儿童的边缘化地位而不被纳入主流社会视野之中,如此,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几乎没有对此领域的专门研究,最多只是在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中一笔带过。
简言之,从以上国内外文献有关问题流浪儿童的研究中发现,并未有专门针对问题流浪儿童的社会适应性研究。那么,问题流浪儿童的社会适应性到底处于一个怎样的水平线上,他们又有着怎样的优势和潜能呢?本研究将着重探讨这些问题,以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及民间机构对问题流浪儿童开展行之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
三、研究方法
1.被试
综合各种问题流浪儿童的定义,主要参照中国政府给出的界定,本研究中问题流浪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离开家人或监护人、流浪到生源地以外(外市、外省)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而有过违法行为的人。基于此定义,我们选取了上海、南京、武汉、济南、长沙、郑州、贵阳、兰州等八个城市的工读学校和问题流浪儿童救助站,进行全样本采集,共发放量表250份,有效回收量表233份,其中男性219人,女性14人。
2.测量工具
本研究以儿童适应行为量表为测量工具。这个量表是1996年韦小满在对AAMD适应行为量表(学校版,1981年)进行试用与分析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评估一般能力,由动作发展、语言发展、生活自理能力、居家与工作能力、自我管理和社会化等六个分量表组成;第二部分主要评估不良的适应行为,由攻击行为、行为、对抗行为、不可信赖行为、退缩、刻板与自伤行为、不适当的人际交往方式、不良的说话习惯、不良的口腔习惯、古怪的行为、多动、情绪不稳定以及服用药物的情况等12个分量表组成。
3.研究步骤和方法
(1)抽取被试,收集数据。
(2)按预先设计好的取样方案将量表发给被试的班主任和家长,按要求逐条进行评定。
(3)对评定结果作统计分析。
(4)探讨问题流浪儿童适应行为发展的规律及特点,发掘其优势。
四、结果与分析
通过对数据的整理与分析,我们获得以下结果:
1.测量工具的信度与效度
(1)信度分析
本研究采用内部一致性信度(Cronbach’s alpha)来考察该量表的信度,根据样本数据计算得的Cronbachα系数分布在0.876~0.919之间,第一部分各分量表Cronbachα系数分布在0.472~0.887之间;第二部分各分量表Cronbachα系数分布在0.434~0.950之间。虽然第二部分一些分量表的内部一致性还有待提高,但此次测验仍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2)内容效度分析
本研究通过计算各分量表与总量表之间的相关系数作为该量表内容效度的指标,各个分量表与总量表的相关系数在0.58~0.96之间,并且所有的相关系数的P值均< 0.001,说明该量表的内容效度很好。
2.问题流浪儿童个体内部社会适应性发展水平
运用标准分数转换的方法,我们将问题流浪儿童在两个分量表上各个子维度的得分依照同年龄普通儿童常模同一子维度上的平均数和标准差转换成标准分数(Z),然后以各子维度上的平均Z值来表示问题流浪儿童在各个子维度上的得分。分析的重点在于通过细化到各维度中的因子比较,寻找出在每个分项目上问题流浪儿童的最好表现集中在哪些地方,从而为优势视角社会工作的介入寻找切入点。
(1)生活自理能力
如图1所示,在生活自理能力的子维度上,分数较低的两项是卫生习惯和睡眠习惯,这也合乎我们的日常经验。因为问题流浪儿童长期流落在街角社会,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已不容易了,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来维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睡眠习惯,这一点在访谈中也有印证。与此同时,问题流浪儿童发展得较好的几项分别是穿着打扮、方位感和综合处理能力,其中综合处理能力包括躲开传染病患者、躲开危险物等七项。这表明,问题流浪儿童虽然生存环境很差,但他们非常注重自己的自我形象,并且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而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介入中,可以以此为契机,激发问题流浪儿童的抗逆力。
(2)居家与工作能力
如图2所示,在居家与工作能力上,问题流浪儿童发展较差的几项分别是收拾房间、预算和理解日期。因问题流浪儿童长期生活在居无定所的环境中,没有固定的生活费来源,也没有对生活的规划,这样的生活磨平了问题流浪儿童在此方面的能力。如此,给予这些孩子一个家,一个稳定的适合生存的地方,对于提高问题流浪儿童这三方面的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此外,问题流浪儿童发展较好的分别是做饭做菜、钱的理解、替别人购物和工作技能这四项。这说明在“社会大融炉”教导的情况下,长期的流浪生活逼迫问题流浪儿童发展出了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对钱的理解也格外的清晰,而工作技能作为生存的必须条件也发展得很好,至于为什么替别人购物这一项得分也偏高,本研究中深入访谈发现,这是因为恶劣的生存环境让这些孩子们认识到,要存活下去则必须同他人合作,这样,他们替别人做事的意愿和能力也相应增长。而社会工作者应格外重视问题流浪儿童的这一大优势。
(3)自我管理
如图3所示,在自我管理的维度上,问题流浪儿童发展较差的是坚持性,其次是自制力。这说明问题流浪儿童做事情很容易随自己的心情率性而为,很少进行长远的打算,究其原因看:其一,这同问题流浪儿童在街角社会不断地迁徙与生存资源的波动性及多元化的社会适应手段相关;其二,这与问题流浪儿童普遍没有受到过良好教育的经历相关。而这两项可以通过行为训练予以矫治和提高,并且,在社会工作的介入中应加强这两方面的辅导和训练。
(4)社会化
如图4所示,在社会化的维度上,问题流浪儿童认识和了解别人、关心别人这两项发展并不完善,但帮助别人、与他人交往、参加集体活动、合作与分享这四项却发展得很好。这同图2中替别人购物这一项分数很高,可以相互印证。至于为什么关心了解他人分数低、互助与合作的分数高,据本研究的访谈资料发现,互助与合作是问题流浪儿童在环境恶劣的街角社会中生存下来的必备手段,要获取团体其他成员的合作与帮助,则必须同样对其他成员付出自己的合作与帮助,但这种合作与帮助是建构在生存环境的压力之下的,而这种环境的压力会迫使问题流浪儿童在团体中合作与互助之时,也促使其更加关注自身的安全,如此,对别人的了解和关心就相对减少了。
(5)攻击行为与行为
如图5所示,在攻击行为和行为这两个子维度上,问题流浪儿童在威胁或实施武力这一项目上的得分很高,但在毁坏自己的财务、毁坏他人的财务、干扰别人的活动、不考虑他人和不尊重别人财务这些项目上的得分都较低。这说明,问题流浪儿童在攻击行为上仅表现为威胁或实施武力,而其在行为上的表现则并不突出。进一步,本研究中深入访谈发现,在街角社会中生存,自保成为问题流浪儿童的第一需求,如此,从别人手里获取资源也是生存的必要手段之一。
(6)不可信赖行为、退缩、刻板与自伤、不适当的人际交往方式
如图6所示,在不可信赖行为、退缩、刻板与自伤、不适当的人际交往方式这四个子维度上,问题流浪儿童的自伤行为的分数略低于其他行为,而欺骗或偷东西、刻板行为以及不良的说话习惯这三项得分略高于其他行为,不过总的来说差别不大。简言之,在对这些分数的分析上,自伤行为较少同样印证了上文所述的问题流浪儿童自保能力很强的结论,而欺骗、偷盗、不良的说话习惯则是出于流浪的经历和街角社会的环境浸染所致。
五、结论与讨论
1.结论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及结果的呈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问题流浪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很强。他们大都能够自己照顾自己,综合处理能力较强,自伤行为较少,很少发生毁坏别人财物或干扰别人等行为,以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问题流浪儿童行为的主动性较强。词句表达能力较强,主动性好,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财务,有责任心,能够合理而有效地安排自己的业余时间。
第三,问题流浪儿童有很强的团队合作能力。帮助他人、替别人购物的能力较强,能较积极地参与集体活动,并在集体活动中表现较好,愿意同他人交往、合作及分享。
2.讨论
从优势视角讨论问题流浪儿童社会适应性的发展,可以促进我们更深入和细致地了解问题流浪儿童的需求,以便日后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流浪儿童成长中的关键性的问题,这对促进我国问题流浪儿童的安置工作进展也有一定的意义。
第一,关于优势的定义,一种是问题流浪儿童社会适应性发展各子维度中发展较好的因子;另一种是被当作抗逆力而加以激发和利用的社会适应性发展中不好的因子。若将这种抗逆力加以适当的激发,引导问题流浪儿童将这种生命的力量发挥到以后的建设性生活中去,将给他们自身带来莫大的帮助和改变。
第二,在求得自我保护的问题上,问题流浪儿童表现出了其强大的能力和聪明才智。T他们很少会做出给自己树敌、带给自己不必要麻烦的行为。同时,长期的流浪生活培养了问题流浪儿童审时度势的能力,教会了他们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最大限度为自己获取利益、并同时将对自身的威胁降到最低。
第三,问题流浪儿童在自伤行为这一项目上的得分较低。然而,在访谈中我们发现,工读学校的问题流浪儿童会表现出较多的自伤行为,如吞食笔、铁钉等。
同以上结论作对比,可以看出:这是问题流浪儿童企图逃离工读学校而采取的“非常手段”,而非其本性。如此,只要对危险物品进行严格控制以及刻意忽视问题流浪儿童的这些行为,那么,问题流浪儿童在工读学校里的自伤行为就会逐渐淡化直至消失。
参考文献:
[1]Lambert N.Diagnostic and Technical Manual of AAMD ABS(School Edition).CTB/McGraw-Hill.1981.
[2]韦小满.特殊儿童心理评估.华夏出版社,2006.
[3]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问题流浪儿童保护机制和对策研究”.中国妇运,2005,(6).
[4]李脖宁,熊少严.广州市流动儿童社会适应性调查与思考.现代教育论丛,2007,(5).
[5]邹泓,屈智勇等.中国九城市流动儿童发展与需求调查.青年研究,2005,(2):1-7.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2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经济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历史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5】。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6】。
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
(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
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工业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7】”。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8】”?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9】。”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最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最后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全面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
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
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中国加入国际组织或者签署国际条约、宣言的有关保护生物内在价值的要求,难以处罚一些遗弃或者虐待动物、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三是没有充分响应国际上动物福利贸易标准建设的要求,难以逾越西方发达国家设置的动物福利贸易壁垒【14】。
近年来,我国社会频频出现的“活熊取胆”、“活猴取脑”、“硫酸伤熊”、“虐猫事件”、“虐狗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起了社会及媒体的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及国人的国际形象。一些行为是为了经济利益,一些行为则是为了满足特殊心理刺激。人们不难发现,在人类社会发展到如今这么先进及文明的时代,竟有那么多的动物在苦难场承受着来自我们人类的折磨及残杀!这无不与我国有关于防止动物虐待的动物保护法还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有关。依照现在的动物保护法规定,无任什么人采取何等残忍的手段来虐杀动物(除珍稀动物外)都不违反法律,只是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不妨试想一下,一个践踏无辜生命的人,怎会在乎社会舆论呢?行为人的恶行还经常明目张胆地经过电脑终端服务器以图片或视频的形式出现。其缘由便是目前我们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域里几乎时处于无法可依的空白状态。而今老百姓支不支持动物保护立法呢?今年6、7月份的时候,部分网站搞了民意投票,有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有75%的网民赞成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民意非常高。网民是社会中知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这说明立法既是理论需要,也是现实需要【15】”。然而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还是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此法在中国是起步阶段,很多条文的规定也许不能被人们所能接受,这其中也有包括了一些动物爱心人士对此法规定的不满声,他们认为在短期限内如果没有被人收养的动物由相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实施人道处理(即安乐死)的规定极不合理,表示强烈抗议的同时也有众多爱猫机构或人士已经纷纷展开行动向草案组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动物保护法草案的第八十四条(巡查和流浪犬、猫的收容)——按照这个法律,流浪猫狗的存在是非法的,一经发现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有权利捕捉送进所谓的留检、收容所等待领养,如果无人领养便要被处死,而这个过程只有15—30天。试问这是保护还是屠杀!因为没人要养就该死么?【16】”。相反地,有人也极力反对此法的出台,这其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应该缓行【17】”。
(二)我国在此法领域内没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及专门机构来对即将实行的动物保护法进行专门的监督。
(三)我国大多数民众对动物生命的尊重及如何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几乎没有概念,甚至有些市民对此法的观点很极端,通过各种途径来表达他们不希望此法出台。自从9月18日《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正式对外公布,作为该法案的首席起草人常纪文教授说:“我昨天晚上又接到了威胁电话,一上来就骂,说我是神经病,我现在真的很愤怒!”更有甚者当即拿起手机给常纪文的助手发来短信:“你很无聊”,“你是不是吃饱了撑的没事干”?“鄙视你一万年”!”这个低调温和的学者被瞬间抛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面对种种非议甚至污言秽语,保持沉默显得很难【18】。颁布此法难道就真的这么难吗?其实推敲后不难得出这么一个事实,那就是许多人的生活经济来源是要依靠动物来实现的,毕竟无论是在中国及外国,人类许多的物质来源于这些动物,换而言之:这些物质的来源是以各种动物经过人为处理后所形成的各种生命状态为代价的。然而《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这些群体而言是给他们在大刀阔斧的经营及牟利时带上了一把受到法律制约的锁链,令其行为不可能再像从前那样无所忌讳。另一方面,也许可从侧面反应出为何人们对这个动物保护法存在两种看法。对此我们首先应弱化这种强烈的反对声,然后再将此种反对声音慢慢转化为支持声。这个转化过程在中国也许需要时间来慢慢推动。不管是赞同的还是反对的,出来表态的这些人其实还是十三亿国人中的少数,而大多数国人则对《动物保护法》草案乃至今后此法的正式颁布到实施也几乎漠不关心,这就涉及到以后该法在社会上的实施效果及司法障碍问题,即该法是否能被大多数(大到城市小到乡村)的老百姓所接受并形成一般法律意识。因此,加大《动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很有必要。
(四)地方法规对宠物饲养规定这块立法不合理,缺乏可实际可操作性,办理狗证猫证收费标准过高,对宠物随饲养人迁居到别的城市时,有关手续过于复杂且收费标准过高,宠物运输费标准过高,因此导致了不少流浪猫流浪狗的孳生。(这是因为与宠物为伴的人往往生活来源不丰富且多为寂寞孤独之人,即大多数是老人)
(五)收费金额的流向不明,监督管理职能不明,司法力度不强。对于这些专项收费的流向是否应该用于专项与动物有关的事业建设,在我国还没有明确及定性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
1.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
2.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
3.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
4.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
5.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
6.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
7.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
8.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
9.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教育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
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
(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
1.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
2.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
3.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
4.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
5.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
6.对宠物医院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
7.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
9.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0.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
11.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
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例外情节。
12.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
13.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
(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
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中国人在自身经济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
1.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
2.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
3.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
5.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6.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
7.政府的这个职能机构在各个地区均可以设置流浪动物的捐款基金帐户,有这么一个平台让有爱心人士及有能力的人士为此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及贡献,这样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唤起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这个救助流浪动物捐款基金帐户由专员负责管理,并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严格审核。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合肥;流浪猫狗;本底调查;生境类型
0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然而许多城市不断地出现宠物抛弃潮[1],加上城市流浪动物体系的不健全所造成的社会流浪动物消化能力弱等原因,流浪动物数量急剧增长[2,3],带来了一系列生物伦理学、城市规划等方面的问题。随着合肥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受城市流浪动物的困扰也逐渐增强,但是流浪动物本底资料仍十分匮乏[4,5]。为此,在安徽省动物学会、合肥市犬业协会小动物关怀中心的倡议下,安徽省动物学会学生分会、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和安徽大学动物保护协会于2008年7月和2009年7月连续两年进行了合肥市流浪动物的本底调查[6,7,8]。经过一个冬季和2010年合肥市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期间的城市流浪动物收捕之后,合肥市流浪动物的数量和生存现状是否有所改善?在安徽省动物学会、观鸟会和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支持下,安徽大学动物保护协会于2010年7月进行了合肥市第三次夏季流浪猫狗的生态调查。
1 区域概况
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北纬32°,东经117°)(图1),长江淮河之间、巢湖之滨,通过南淝河通江达海。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7029.48 km2,建成区面积为224 km2。市辖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区和肥东、肥西、长丰3县。合肥市可分为7种宏观生境(图2):大学城为代表的高校园区,占地共12万平方公里,高校众多如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人口数量多且稳定、食物来源多样化;合肥市火车站为代表的车站生境,包括两个火车站、五个汽车站及三个换乘中心,特点为人口数量大、流动性强;轴承厂石油库沿线的老式居民区街道生境,受城市现代化进程影响较小;琥珀山庄为代表的现代社区生境,居民养狗氛围浓厚、食量充足;杏花公园瑶海公园一线为代表的公园生境,人口流动性强、环境好;中心菜市场为代表的农贸市场生境,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食物来源充足;天鹅湖畔为代表的建筑工地生境,人口稀少,食量来源较少,生活及建筑垃圾为主要来源;南艳湖风景区为代表的郊区湖畔生境,人口密度小,几乎未收到城市化进程干扰。
2研究方法
本次本底调研前期,针对所有调查队员集中培训三天,内容包括对流浪猫狗的识别特征,流浪动物与家养宠物的区别方法,本底调查生态学方法和三种数据表格的使用方法。
14名调查队员分编成2个调查队,各调查队再分成 2个小组,每组中至少有一名具有2008年或者2009年流浪动物本底调查经验的领队,同步进行流浪猫狗的调查工作。借助博冠牌双筒望远镜,四个小组分别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样线法徒步调查,每侧视野范围50米,重点调查大学城、火车站、各大公园及逍遥津一线、轴承厂石油库一线老式居民区街道、芙蓉农贸市场、安居苑琥珀山庄、天鹅湖畔等各宏观生境代表的地点。若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只流浪狗,则由小组中两人进行半个小时左右的无干扰跟踪,记录其在半个小时之内的行为特征及受干扰行为特征,其他组员继续沿路线前进。
最后,将所得数据输入Microsoft Excel表格进行整理和分析,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和单因素方差分析,若方差分析的结果有显著差异,则进行 Post Hoc多重比较检验。
3研究结果
3.1 流浪动物数量
2010年7月的合肥市区流浪动物本底调查共进行144h,每天出行调查时段为6:00~18:30,调查样线长度约504km(调查速度3.0 km/h)。两侧视野各约50m,调查总面积约50.40 km2。调查到合肥市流浪动物59只,密度1.1761只/ km2。其中流浪狗21只,密度0.4167只/ km2;流浪猫38只,密度0.7594只/ km2。流浪猫的密度高于流浪狗的密度。
相比于2008年7月合肥市流浪动物本底调查结果[2],流浪动物密度明显下降(见表1),流浪猫密度高于流浪狗。但由于流浪猫为夜行性动物,而调查是在白天进行,故流浪猫的实际密度应大于调查密度。
3.2 流浪动物的生境选择
将合肥市流浪猫狗的栖息地结合地理位置与生态环境划分成 7种宏生境类型,统计出各宏生境出现的流浪猫狗的数量(见图2)。流浪猫活动范围较活跃区域是大学园区和现代居民社区,其次是公园和老城区居民街道,活动范围最少的是建筑工地、郊区湖畔、火车站和菜场。大学校园食物来源丰富,环境较为稳定安逸,适合流浪猫的生活特性,数量占首位;现代居民社区有较多宠物爱好者是流浪猫食物来源的保证,一些宠物抛弃现象也造成了该生境流浪猫数量较高;居民区、学校和公园的植被长势较好,较多的墙角隙缝和花木草丛给流浪猫的栖息繁殖提供了隐蔽的窝址。从流浪猫微生境选择的数据可知,流浪猫主要在垃圾堆中捡食为生,且选择在灌丛花坛和墙角旮旯等遮蔽度较大的微生境栖息。流浪狗觅食及生存环境也主要为居民社区和街道,然而由于学生对于流浪狗的畏惧心理,数量相对少于流浪猫;菜市场人员驱赶造成流浪狗很少活动于此类公共场所;公园环境卫生管理较好,垃圾分类放置于垃圾桶里,流浪狗较难得到食物,数量很少;建筑工地、郊区湖畔等地食物来源不足,因此分布很少。
4 结果分析与讨论
4.1流浪动物现行状态分析
为了向有关部门和组织日后解决城市流浪动物问题时提供翔实且多元化的调查数据和信息,2010年夏季的合肥流浪猫调查在统计流浪动物数量的同时,也会关注并记录流浪动物的行为状态及规律,现做汇总分析如下:(1)流浪动物多喜欢在城市人工灌木丛里、垃圾区域等地方活动以获得食物及避开强烈日照及人为驱赶,说明流浪猫狗主要受胁因素为食物、饮水和安全;(2)流浪动物在被发现时,多数全身较脏有污浊,皮肤及毛发多患有疾病;(3)只在高校园区发现了流浪猫和流浪狗的幼仔,其他生境均为发现流浪猫的幼仔;所发现的流浪动物均已成年,体型中等;流浪猫野外繁殖率极高,但由于起活动范围较小且多为夜行性,所以很难看到;流浪狗的繁殖活动相对较低,幼仔存活率更低;(4)调查中所发现的流浪猫狗并非都为“土狗”,也有一些狗属于名犬,但都有些身体表征残疾或精神异常表现。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一只“日本尖嘴”右后腿残疾,一只“金毛犬”患有严重的皮肤病,一只“西伯利亚哈士奇”单眼损毁。通过这些表征现象可以推断这些名犬是由于受伤或残疾遭到主人丢弃。
4.2合肥市三年流浪动物密度走势分析
4.2.1流浪动物的密度变化
2008年到2009年合肥市流浪猫狗密度明显降低,流浪猫更为明显,从0.8587只/ km2降到了0.2679只/ km2;从2009年到2010的夏季,合肥市流浪动物的总体密度有所回升,其中流浪狗的密度超过了2008年,总体密度也回升至1.1761只/ km2 。
4.2.2流浪动物的密度变化原因分析
1)2009年流浪动物的总体密度比2008年低。2009年,合肥市为响应建设和谐社会的号召开展了一系列工程建设,流浪动物重点生境的改变严重影响了流浪动物的生存。4月中部博览会在合肥举行,为了创造良好的市容环境,合肥野生动物园为城市流浪猫、流浪狗紧急筹建了专门的“收容所”收容管理,这极大地减少了合肥市流浪动物的数量。2009年至2010年合肥市除了火车站改造之外没有其他施工拆迁的现象,总体情况较稳定,生境类型无太多变化,为流浪动物的繁衍生存提供了机会,故密度有所回升,但仍低于2008年。
2)2009年流浪狗密度比流浪猫密度大的原因:流浪狗受人类的影响较大,对于流浪狗的捕杀每年都有进行。而流浪猫体型较小,活动轻便迅捷容易隐蔽,受人类生活影响较小,因此遭抛弃的流浪猫的死亡率低于流浪狗的,因此2008年调查结果显示流浪狗的密度小于流浪猫的。另外此次调查的时间段都集中在白天,而猫主要在夜间活动,故今年调查所得流浪猫数量比流浪狗要低得多,但是从2008年白天与夜晚间的猫狗对比中我们仍可以发现流浪猫的数量与2008年白天发现的密度0.40只/2是持平并有所下降的。故从2009年的调查数据来说,合肥市流浪猫的密度仍是大于流浪狗的。
3)2010年流浪动物的密度相对于2009年增加的原因:这是我们第三次进行调查,在路线和调查区域上有了明显侧重,所得的数据在前两年的基础上是有所增加的,这在今年是已预见的。在2009年对特殊地域的对比中,如火车站附近的新蚌埠路与物流大道交汇处附近前年发现流浪动物4只,今年2只;合肥老火车2008年发现流浪动物群体,2009年由于修路的主要原因,未曾发现,可以看出流浪狗的数量在数据的调查结果上是比2008年多,同时要理性的看出基于上述原因,流浪狗的密度在2008年密集区域是呈下降趋势的,2010流浪动物数据是建立在前两年调查总结后的基础上,数据更加能反映出合肥市流浪动物在高频出现区域的分布状况。
致谢
感谢合肥市犬业协会小动物关怀中心、安徽省动物学会与安徽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院团委提供的经费支持和技术指导。感谢安徽大学宋秋婉、董宇、蒋莹、李丹丹、王凯晨、汪苏成、崔星、王齐、晏绍飞、顾成波、胡逸灵、任硕、王金刚、谢长辉、张晶、汤玉洲、李婷婷、吕文晓、李明月、刘艳、陈月、李振、刘伟烨、王超然、朱园园、张深彩、谢然、马晗、陈巍巍、徐龙、梁爽、张冰雪、余玲玲、张萍、章臻、曹玉言、金建、郭宇、李龙杰、刘源涛、郭璐、等同学在此次调研和动物保护工作中的努力付出和支持!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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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itzgerald B M,Karl B J.Home range of feral house cats(felis catusl.)in forest of Orongorongo Valley,Wellington,New Zealand.New Zealand Journal of ecology,1986,9: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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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省略/system/2009/04/20/002244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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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侯银续,张保卫,张坡,池鹏.合肥市流浪动物活动规律的初步调查.野生动物杂志.2009,30(6):321-325.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流浪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喂养人
一、流浪动物的认定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我国侵权法上认定的流浪动物范围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但这是否能准确定义流浪动物的范围呢?
对流浪动物的一般定义便是无人饲养、无人管制约束而在城市或农村游荡的动物。由于侵权法上动物致人损害包含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当与这两者相区别方有存在的意义。因,笔者认为,对侵权法上流浪动物致人损害中的"流浪动物"认定必须符合下列三个要件:其一,此动物必须无主或虽有主但公众并不知晓,若公众知晓某看似无家可归的动物实际上为某人所有,而只是暂时放松对其的管制,则不能认定此动物为流浪动物;其二,此动物必须处于无人管束的流浪状态;其三,此动物必须为可饲养的家畜或宠物,某些野生物种在人类社会不受管制的长期流浪(如一只长期居于闹市垃圾处理区的狐狸)不能被视为侵权法意义上的流浪动物,对其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处理。至于此流浪动物或是基于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被抛弃,或是因为自己逃逸、走失而无家可归则在所不问。
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2 条用"遗弃、逃逸的动物"作替代流浪动物,显然是不能完全涵盖流浪动物的范围。遗弃的动物仅指动物的原占有人基于放弃所有权或占有的意思而主动将其抛弃,逃逸的动物则仅指动物主动脱离原占有人的管制而逃逸,而该逃逸并不是动物的原占有人所希望的。而遗失的动物,既非遗弃也非逃逸,只因某些客观原因而变为自然"无主"状态,如可能在运输途中由于门没有栓好而丢失、走失或被盗走后脱离盗窃者的控制但无法回家。所以,流浪动物应当包括被遗弃、逃逸及遗失的家养宠物或家畜。
二、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承担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 条,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当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人是指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也即享有对该动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人则指虽不享有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与饲养人之间的某种约定而对该动物享有占有和控制力的主体。[1]在一般情形下,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控制且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将流浪动物限定为遗弃、逃逸的动物,认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合理管制自己所有的家养动物,而一旦家养动物因遗弃、逃逸处于自然状态时,就会对人类社会造成了潜在危险,由此造成的损害当由未能尽到合理管制义务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
然而,《侵权责任法》忽略了两个问题:其一,流浪动物的范围不仅仅包括遗弃、逃逸的动物,还应当包括因客观原因遗失的动物,若此时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遗失并无过错,如动物被盗窃后遗失,一味要求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似乎不合情理;其二,若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后又出现了新的喂养人,如公园内长期喂养流浪猫狗的爱心人士,其虽对外不承认自己为流浪动物的主人,但却因长期的喂养关系而取得了对流浪动物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能力,此时这些临时的喂养者比原饲养人更能影响流浪动物,再要求原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反而与危险责任理论相悖,而喂养者是否能认定为流浪动物的管理人又因个案的不同而难以划定标准。
(二)对责任承担主体的一般性认定
如果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全部认定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确有失偏颇。因此,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第一种情形,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第二种情形,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在此两种情形下又应当分别考虑是否存在新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临时喂养人的情况。
1、因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而导致家养动物转变为流浪动物
此种情形包含两种可能性:一是指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动抛弃家养动物,放弃对该动物的所有权和占有,尤其是疾病的动物;二是指家养动物主动逃逸,饲养人或管理人事先未能采取措施防止动物逃逸,事后亦未能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找回逃逸的动物。对于前者,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此种抛弃是无效的,因为丧失控制与占有的动物处于危险状态,将会对公共利益和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对于后者,饲养人或管理人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家养动物逃逸,也使公共利益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处于危险之中。因此,在此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但是原饲养人与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又应如何分配?
(1)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为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有两种情况:第一种,饲养人不仅是动物的所有权人而且还是该动物的实际控制人,此时毫无疑问责任主体为该饲养人。第二种,饲养人雇佣第三人对该动物进行喂养和控制,在此种情形下虽然该动物处于受雇人的实际控制下,但当该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时仍应由饲养人承担。因为该受雇人对于受害人而言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占有辅助人。另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 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此时也是由饲养人承担责任。
(2)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即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分离的,此时我们应当考察分离的具体原因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首先,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时,双方通过缔结合同形成租赁法律关系而转移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此时的责任承担主体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2]其次,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借用法律关系时,动物处于借用人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三,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委托买卖法律关系时,双方的委托买卖法律关系等价有偿且此时动物处于受托方的实际控制下,所以责任承担主体为管理人。第四,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之间形成保管法律关系时,此时管理人通过保管法律关系取得了对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但需要分两种情形:若为有偿保管,则责任承担者为管理人;若为无偿保管则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情形则由饲养人承担。值得讨论的是,法律对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当饲养人和管理人不为同一人时,受害者有权向其中任意一人主张赔偿,其中一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追偿。
2、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并无过错
(1)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所有的动物,即侵权行为人以侵权行为如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夺得他人的饲养动物。此时当动物致人伤害时,由于侵权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实际控制且占有动物,根据危险控制理论,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原饲养人对该动物的权利,并不因非法占有人承担该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
(2)家养动物主动逃逸,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实施了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阻止家养动物变为流浪动物。此种情形下,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寻找义务,只因客观原因而未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既无法控制流浪动物,亦对动物逃逸不存在过错,不可能要求其承担动物侵权,可以适用一般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受害者作适当的补偿。
3、流浪动物喂养人的责任承担
流浪动物的喂养人仅出于爱心喂养动物,与原饲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喂养人只是出于爱心而对流浪动物进行了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当发生动物侵害时,不应当由喂养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由于喂养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动物侵权时,喂养人应当对动物侵权承担责任。如喂养人在人员聚集的地方喂养,使得流浪动物聚集并造成他人损害,此时喂养人的这种喂养行为对聚集在此处的人员形成了一定的危险性,理应负有临时的管理责任,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喂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4]又如喂养人由于长期对流浪动物喂养,实际上对此动物已经有了控制能力,成为实际上的管理人,那此时便应认为其已经取得了动物实际管理人的地位,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应当视情形而定:若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或他人(如盗窃者)对流浪动物的成因存在过错,则其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责任主体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当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由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对于业主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 条之规定,当流浪动物进入小区后,物业公司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进入或者将其驱赶出小区,或者向有关流浪狗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尽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动物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5]此时,物业公司只是承担补充责任,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流浪动物的管理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害业主时,受害者可以请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该动物侵害发生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范围外,那么动物侵权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作为不特定人群饲养动物的行政主管机关,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关案件皆持否定意见,认为流浪动物管理部门仅负有行政法上的管理职责,并不对受害者所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对动物侵权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或者不能控制动物的行为,但流浪动物管理部门负有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流浪动物侵害的义务。因此,当发生相关动物侵权时,流浪动物管理部门可以给予相关补偿,最终的责任承担者依然是原饲养人或管理人。
(三)受害人作为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78 条规定了动物侵权的免责事由,即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时,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责任,不承担或减轻承担的部分则由受害人承担。
(四)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 条之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追偿。此时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参考文献:
[1]钟垂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D].年西南政法大学,2011.
[2]邹仰松.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辨析[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4).
[3]程啸.侵权责任法[M].法律出版社,2011:500.
[4]李帅.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探析[J].行政与法,2011,(5).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5
1前言
对于供应链,目前比较系统的定义为:其是一个通过多家企业、多个过程实现材料与产品转换并涉及顾客的过程。由这个概念可知,供应链中的企业具有一致的目标,转换过程具有完整性特征。物流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一环,直接与企业效益相关。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有必要对物流管理模式进行创新,积极应用精益思想,实行精益管理。
2供应链环境下企业物流管理中的精益思想
2.1体现形式
精益思想最早形成于日本,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精益思想适用于诸多领域,其在物流管理领域的应用就体现在精益物流上。该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传入中国后迅速传播,因此,精益物流这个概念对于我国企业来讲并不陌生,甚至已经有部分企业率先进行了应用实践。
从本质上来讲,精益物流就是物流领域中精益思想的表现形式,其基本要求是减少非必要浪费。精益物流的要素包括:
(1)顾客化。对于精益物流来讲,顾客是一个十分关键的要素,为价值流提供了动力。在供应链模式下,顾客是外部客户以及内部客户的统称。外部客户不难理解,内部客户则相对复杂一些,其中囊括了下道工序、人员以及部门等。尽管上游顾客并未在推动价值流流动方面做出太大贡献,但下游顾客却是其主要拉动力,因而,无论如何顾客都是最关键的参与者之一。所以,精益物流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做好顾客管理。同时,对于精益物流来讲,顾客化是其主要目标之一。
(2)准时化。速度是影响精益物流的又一要素。速度过慢对企业发展不利,但结合实际来讲,速度过快也未必就是好事。首先,速度过快将增大环境判断错误的几率;其次,速度过快有可能造成成本过高(运输要求过快使得库存量以及运费明显增加)。所以,其速度应以可满足顾客需求为基准,保持合理。对于精益物流而言,准时化属于衡量尺度。
(3)合作共赢。以往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之间大多为竞争关系,利益是对立的。但在供应链环境下,不同企业的目标可以是一致的,因此,他们的关系也是比较特殊的。精益物流要求企业在发展中注重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这一点实际上也是物流职能存在的基础。精益物流的实现需以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支撑,所以,精益物流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企业的合作共赢。同时,合作共赢也是精益物流运行的最基本准则之一。
(4)供应链一体化集成。这一点涉及企业内部、企业外部、动态联盟三项内容,其中,内部集成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外部集成可以借助战略关系管理实现伙伴间的信息共享,有助于强化目标的一致性;动态联盟指的是企业能够借助技术集成达到满足顾客要求的目的。因此,供应链一体化集成是精益物流实现的基础。
2.2应用要点
供应链环境下,精益思想在企业物流管理中的应用集中反映在精益物流中。所以,精益思想的应用要点就是精益物流的运行要点。对于精益物流来讲,其实施原则包括:(1)以顾客视角看待价值问题,而不是以企业视角、职能部门视角去探讨价值的产生根源。(2)生产活动中的必要步骤确定应以价值流为依据。(3)应尽可能的创造无等待和绕道、回流的增值活动流。(4)应抓住时机创造顾客拉动价值。(5)尽可能的杜绝浪费,不断完善。
就目标来讲,精益物流的实施是为了优化服务、减少浪费。常见的物流浪费包括由需求不足导致的产品积压、由数量过多造成的多余库存、无法令人满意的服务、非必要加工程序和物流移动等,这些浪费严重影响企业效益和正常经营。精益思想在企业物流管理中的应用,需要以解决上述问题为目标。
3结语
供应链环境下,合作对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此种合作不仅体现在内部部门的配合与协调,还体现在企业彼此之间的关系上。简单来讲,精益思想在企业物流管理中的应用,就是精益物流的运行与实施。精益物流能够借助精益管理方法的优势,帮助企业减轻浪费问题。目前,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和深入,精益物流的实践也比较有限。但结合精益思想的应用效果来看,其能够在降低成本、减少浪费等方面发挥出非常明显的积极作用,并且,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证实。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物流管理领域中,精益思想的应用将是无法阻挡的趋势,其必将为物流管理创新做出巨大贡献。
关于流浪动物的问题范文6
(1)库存浪费
项目库存是政府、公司和其他合作方之间的缓冲地带,用于应对项目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动态变化。这些变化包括项目业务需求预估错误、政府延迟交付土地、公司和其他合作方准备时间过长、合作基础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设计等。项目库存一般分为四种类型:1.原始项目:合作双方仅仅就项目简单接触,并未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2.前期项目:双发已达成合作意向,有进一步的合作基础,但就项目内容及合作方式、合作条件等需要进一步商谈的项目。3.实施项目:项目各项条件基本成熟,已完成公司的审批流程,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但尚未完工的项目。4.完工项目:项目基础设施已全部竣工,但公司业务尚未走上正轨的项目。所有这些项目库存都需要成本维护。这些开销称之为“持有成本”,其中包括资金成本、差旅费、招待费、折旧费和摊销费、运营管理费等。另外,公司项目越多,千头万绪,不能对全部项目做整体统筹规划,项目之间不能有效配合甚至相互抵触,使得1+1≦2,产生项目内部效益抵减浪费;项目众多,在单个项目上很难集中资源和精力,使得每个项目都浅尝辄止,不能深入,增加了缺陷浪费。事实上,公司是需要一些项目库存的,问题在于确定多少项目库存量才合适,必须在持有成本和公司对项目的需求及实力之间做出权衡。
(2)等待浪费
等待浪费是指将时间花在等待完成项目所需的政府公关、合作方准备时间及政府、公司的行政审批流程上。这种浪费最为显而易见,每个人都很容易识别。
(3)过量投资浪费
过量投资来源于过多的项目招商机会,是在没有明确项目真实需求之前,不加选择地进行项目接触、启动、操作,往往导致项目全面开花,四处出击。过量投资造成的浪费不仅表现在一些项目不切实际,而且会造成公司资产的固定化,减少资产的流动性,降低了公司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过量投资还会导致更长的项目准备时间、更多的项目库存成本,且由于更多的项目进入操作阶段,将可能导致更高的缺陷浪费。
(4)多余管理浪费
多余管理浪费是指在项目决策过程中,一些并未给项目带来增值的管理却占用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多余管理浪费包括以多种方式重复提供同样的信息,在不重要的信息上花费过多的时间,提供没有必要的信息,过度的审查、冗长的审批流程以及超出实际需要地设计项目的多余功能。多余管理浪费主要是因为项目权责不清晰,项目没有明确的负责人,依靠民主集中制进行决策。民主集中制不仅延长了信息传递渠道和传递时间,而且缺少了对项目统筹全局和最后下决心的人,每个人对项目的研究不深入或不全面,从而对项目求全责备,希望项目更加明朗化,最好能屏蔽项目所有的不确定性,以便大家更容易地做出正确的决定。为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只好对项目反复地调研,反复地讨论,付出的成本和实际效用不成正比,增加了浪费。
(5)缺陷浪费
缺陷浪费主要涉及对项目进行修订、重新设计以及放弃等所造成的浪费。对公司而言,当项目发生缺陷时,往往需要对项目进行修订、放弃或是重头再做一遍,使得成本更高。而更坏的情况是项目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公司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等,结果项目先前合作基础不复存在,合作环境发生变化,公司退出门槛很高,欲进不能,欲退无路,公司背上了沉重的资产包袱。
二、减少浪费的建议
(1)对项目区别对待,减少库存浪费
“没有区别就没有管理”,要想对多个项目统筹管理,就必须对不同的项目区别对待。一种做法是利用ABC分析法来实现项目库存管理。根据项目的时间进度、投资额度以及对公司的重要程度等方面量化考虑,赋予各因素不同的权重,汇总每个项目总得分,将项目分为A、B、C三类,将A类项目列为更高的服务等级,B类项目次之,C类项目最低。集中全公司的资源优先攻坚A类项目,避免一刀切的方法,平等地给与每个项目相同的服务资源。另外一种做法是在对项目进行绝对评价的同时增加对项目的相对评价。绝对评价是针对单一项目的评价,仅看单个项目的绝对指标。而相对评价则是在不同的项目之间进行评价,将不同项目的相同指标进行横向对比,比选出不同项目的优劣,从而为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序。
(2)重视项目预测,减少缺陷浪费
一个好的项目规划,必须对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深入理解,并需要给出恰当的预测。在一个良好的项目投资活动中,往往是预测推动了整个项目的进行。预测混合了艺术性和科学性,不局限于公司花费数十万元,委托咨询机构撰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之上,其数据的准确性很难保证也不重要,数据只是一个交流的工具。因为人的直觉很难交流,需要一些数据作为逻辑的素材和直觉的支撑,以便达到更好交流的目的。可研报告更多反映了项目科学性的一面,与此同时,却不能忽视项目决策艺术性的一面。艺术性来源于项目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关键问题的经验把握,以及对项目未来环境的经验判断。艺术性判断出项目该不该做,科学性则判断做到什么程度。
(3)梳理项目流程,减少多余管理浪费
减少管理浪费最重要的是首先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决策负责的机制。其次是识别、剔除项目流程中不能提供增值的部分。要识别项目流程中不能提供增值的部分,首先,需要有一个分析项目全流程的工具。项目价值流程图就是一个从高空鸟瞰项目全程的分析工具,它描绘了项目从主要的合作方接触开始到实施操作,最后到项目竣工运营的全部过程。价值流程图能够帮助识别流程中的增值活动和非增值活动,减少或者剔除项目流程中的非增值活动。同时,对保留下来的关键增值活动,要实行流程标准化。流程标准化是将项目具体操作过程中实际完成的最佳工作实践进行标准化,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差别操作来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以使项目操作具有准确性和可重复性。大多数员工沿用多年的方法是被项目推着向前进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人完成工作的方式若都出现少许偏差,就可能产生波动而引起浪费。项目流程标准化后可视化,将项目标准流程公布、培训,以保证员工理解并都可以遵守。最后,要整合公司各方面资源。公司内部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管理相互分离,功能独立,只能对已发生的事情进行反应,不能对事情事前做出整体预判,要整合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各项资源,并通过项目标准流程将合作方、政府以及具体操作方连接起来,建立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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