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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毒蛇的法律解读

来源:萌宠菠菠乐园 时间:2025-02-01 09:16

新闻回放

2014年7月14日,一名叫“朗卡卓玛”的女网友通过微博发了一组放生毒蛇的照片,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热议。微博截图显示,一名女子将一个装有貌似眼镜蛇、响尾蛇等毒蛇的袋子打开倒进竹林中。值得关注的是,因为该则微博并未详细说明放生地点,引起不少网友的质疑和猜测。很多人认为该女士是在公园放生的。对此,当事女子8月11日发出新微博致歉称,毒蛇并非是放进公园,而是放回深山野林,希望此事尽快平息。

深圳宝安警方对发微博的女士郎卡卓玛进行了调查。经查7月14日,该女士部分朋友为庆祝其生日组织了一次放生活动,从英德市购买了一批鱼、龟、蛤蟆以及蛇等动物,在英德市火葬场附近的山里放生。该女士本人并未参与,随后发微博“纪念此事”。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英德警方昨晚确认放生地点为英德市郊马口村山上,并非英德市区公园。目前警方未接到群众在附近被蛇咬伤的报警。

“我们都是成人,没那么愚蠢。”放生者如是说。据放生者证实,朗卡卓玛其实挺冤,根本没参与这事,结果因为发帖被那么多人骂。后来警察还去了她家询问,但她不是当事人,只有我们最清楚。

截至11日下午4时许这条微博转发量已经达到7000多条,网友以及公众人物都是一片惊呼,不乏质疑之声,该事件很快变成了一个公共话题。

律师解读

放生毒蛇事件,看似很简单,但却涉及法律、习俗及科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解读一 放生毒蛇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一、放生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涉嫌犯罪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抑或故意伤害罪?

根据报道的有关情节,综合权衡放生者的行为,本律师认为,放生者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规定:防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罪的构成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过失犯罪的量刑较轻。客观上必须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必须导致重伤、死亡。结合本事件,根据报道反映的细节,截至目前没有发现有人伤亡。因此,认定本案的放生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不能成立。即便事后真的有人被此次放生的毒蛇等动物咬伤、攻击导致重伤或者死亡,放生者的行为只能是过失,况且,应认定为情节较轻。这里面有个现实问题值得注意,即怎么认定咬伤或者咬死人的毒蛇是某个放生者放生的毒蛇呢?这里面涉及举证的问题。

另外,本案如果涉嫌犯罪只能认定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根本原因在于:放生毒蛇等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安全,包括行路人、护林人员、采药者等。谁也说不准会伤害到那个人,哪一类人,因此,它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而不是张三李四的生命安全,不能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定罪。我们讲动物不是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具有很强主观性,在它眼里基本没有攻击对象的区别。当然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在人的操纵下)利用动物攻击特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

第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放生的行为是否要接受行政处罚?

目前仅有的有关放生的法律法规过于粗略、简单,缺乏强制性,而关于个人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明确规定。1989年3月1日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没有明确规范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只有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这条规定也不适用于个人放生,只对从国外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以及放生的行为作了规定。称驯养繁殖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针对个人放生野生动物的行为急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规范越来越多的放生行为。该类规范应当包括:放生的主体(谁有权放生)、放生的客体(什么类型的野生动物可以放生)、放生的审批程序、放生的地点、违反放生的制裁措施(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

第三、私自放生导致人身伤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

本律师认为私自放生导致人身伤害的行为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如果放生者是个成年人,没有精神障碍,就能判断出放生的野生动物可能会攻击不特定的人导致伤害的发生。因此,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放生者主观上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解读二:放生野生动物的认知问题

放生本来是善心人士出于自愿,主动救助动物的爱心行为,本是佛家提倡的善举。但是,目前存在放生的盲目性,也有点变味了。从我国传统习俗来看,放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包含着追求人与动物之间友善相处的寓意,也是尊重生命、爱护动物的体现。但是也不能简单地把“放生”与“积德”挂起钩来。就拿放生毒蛇来说,从该女子展示的图片来看,照片中有水泥地面出现,即使不是公园,也很可能是人们经常走动的地方。眼镜蛇和五步蛇都有剧毒,如果在人类经常活动的地方放生,显然就会危及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蛇类本身对栖息环境也有一定要求,一般偏向于阴暗潮湿、生态良好的地方,如果没有特殊安排,如动物园等,城市并非野生动物的宜居之处,随意放生,非但不能达到“救蛇一命”的效果,反倒因为放生的不科学,造成不必要的死亡。如此“放生”不但没有“积德”,反而是造孽不浅。

盲目地“放生”往往就成了隐患,给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风险。即使放生的动物对人类无害,但是野生动物都有各自适宜的生存环境,如果没有科学规划,破坏了原来的生态食物链,继而造成其他动物的消失,这将严重破坏原本生态系统的平衡。即便放生动物不具备破坏生态平衡的能力,倘若它不能适应放生环境,也就谈不上放生。

解读三:国外的通常做法

在佛教发源地印度至今保留着原汁原味的放生传统。比如迷途的老虎从丛林里面出来,闯进了一个乡村,居民会赶快通知林业部门,在林业部门的协助之下,给它打了麻醉枪之后,经过专业人士把它放归到山林里面去。有很多时候,有一些蟒蛇误闯到居民家里面,人们会把蟒蛇暂时捕捉起来,放生到丛林里面去。也就是说,将受困或迷途的野生动物放归适合的指定的环境,是印度放生文化的精髓。

法国法律规定有很多,像毒蛇类的一些动物,还有像黄蜂窝之类的,会专门有一个热线电话,专门去注意这些问题的。比方说你在哪里发现有毒蛇,或者有其他的一些动物,可能是受伤,他都会帮你解决这个问题。大型动物如果会被人看见,就有那些动物受到虐待什么之类,他们也可以打那个投诉电话,有一系列的惩罚措施。

在日本一般人很难买到活的动物类食物,所以放生只是一些寺庙、神社的一项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的仪式,仪式上放回自然的一般是田螺、蛤蜊之类的。放生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稳定的生态环境,日本为了消除放生对生态的影响,从2005年开始实施特定外来生物法,其中规定,禁止放生对海外带入日本的对日本生态等有不好影响的生物。

(作者:庞红兵,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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