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观音山法庭 黄素英
大家好,这里是观法在线-民法典微课堂第三期。现代人谈恋爱,好的时候可以把心挖出来给对方,可一旦闹矛盾分手,送出去的一口水都要讨回。在我的工作中,就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例:
墩墩和敏敏曾经是恋人,后来因琐事争吵不断而分手,本来分就分嘛,可墩墩不甘心啊,心想“我送给她那么多东西呢,亏大了”。于是,墩墩将敏敏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现金、戒指、宠物狗、鞋子等等,吃穿用度,样样俱全。
墩墩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我们一起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什么意思呢?就是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作为赠与人的您,享有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大家已经知道了,是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具体来说,一般为动产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举个例子帮助大家理解:有人送你一套房子,但就是不过户给你,意味着他随时可以拿回去,但假如对方送的是钻石珠宝,一旦戴在你身上就是你的了。
上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规定,接下来看看两个例外规定。
1. 第一个例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是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即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都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什么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通常不会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和困难。
而对于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在具体个案中法官会结合案件特殊情况,从价值判断的目的入手,以探求到底是否属于“道德义务”。
2. 第二个例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这一条款是关于即便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了受赠与人,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以及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间的规定。
其中(一)和(三)的情形比较好理解,这里不再赘述。第(二)种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它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须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还包括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不仅包含法定扶养义务,也包含约定扶养义务。二是须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则构成扶养的客观不能,不产生法定撤销赠与的权利。
到这里,对于墩墩的诉讼请求能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相信您已经心中有数了。关于送出去的东西是否还能要回来的话题,今天就聊到这里,关于这个话题,如果您有什么想说,欢迎给我们留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观音山法庭
原标题:《民法典微课堂 | 恋爱时男方送女方的现金礼物,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