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星人和喵星人是人类的好盆友
可爱的宠物会让人心情愉悦
然而
近几年
宠物价格跳水严重
导致了市面上各类销售套路层出不穷
甚至有宠物店借“免费领养”套路消费者
为了拥有一只属于自己的宠物
也为了节省经济成本
“领养代替购买”
成为“养宠一族”认可并推广的理念
但是
免费送养宠物最后却成了强卖
近期
花山法院就宣判一起
免费领养宠物狗
却陷入捆绑消费的案件
真实案例
今年初,叶女士与该宠物店签订宠物领养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约定本次系免费领养,但领养期间叶女士需每月在店中为狗狗购买指定的生活用品,以便宠物店确定狗狗仍在叶女士处,否则视为丢弃。若叶女士虐待、弃养,则宠物店有权收取违约金。一段时间后,叶女士发现,宠物店里的商品不仅价格远高出市场价,而且不允许自己变更商品种类或购买途径。叶女士认为自己本意是领养宠物,也一直在悉心照料,但宠物店捆绑销售的行为让自己不堪其扰,宠物店打着确认宠物安好的旗号挣取商品差价牟利,违反了协议订立的初衷。但宠物店认为叶女士拒绝购买商品违反合同约定,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违约金。
裁判结果
首先,关于本案中《宠物领养协议》的合同性质,宠物店将涉案宠物狗交由叶女士领养,而叶女士并不需要为此支付相应的价款,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同时,宠物店为监督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涉案宠物狗的饲养义务,故而约定由叶女士每月在店中购买狗狗生活用品,因此宠物店对叶女士是附了一定义务的赠与。该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其次,案涉合同签订后,宠物店即将案涉宠物交付叶女士饲养,而叶女士也依照合同约定向宠物店购买案涉宠物狗的生活用品,但因后期在购买价格和方式上产生分歧,叶女士便另行选购了案涉宠物狗的生活用品,并将相关购物信息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可见,案涉合同所附义务并没有得到履行。但关于叶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则应看所附义务的目的,叶女士有理由认为每月购买物品的义务是为了店家核实狗狗近状并非取得狗狗应支付的对价,其有权拒绝宠物店指定的购买方式,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再次,叶女士在自行采购相关商品后即将相关信息发送给宠物店,也未违背双方所订立的案涉合同所附义务条款的初衷。法院一审驳回了宠物店的诉讼请求。
首先,在看到“免费”领养时一定要格外小心,对于免费领养宠物的信息一定要进行仔细询问;
其次,在领养宠物时,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信誉高的宠物店领养,如果条件允许,建议通过线下交付,必要时可要求宠物店出具宠物健康报告;
再次,要与宠物店签订完善的领养合同,尤其对于宠物健康状态和纠纷处理方案进行详细约定;
最后,保留好交易全过程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以领代买”固然好
维权意识不能少!
原标题:《“领养”变“强卖”?花法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