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法说案 | 网购“货不对板”?判:退一赔三!
随着时代的发展,
网购已然成为大众所需,
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
因商品“货不对板”产生的矛盾纠纷,
也在不断涌现,
遇到这样的情况,
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案情回顾
“一岁半茶杯比熊犬,公,对外可配可售。”正欲购买一只宠物的赵某在朋友圈刷到一则消息,被图片中的宠物狗深深吸引,赵某当即联系该条朋友圈发布者张某,详细了解该只宠物犬的样貌、重量、价格等信息,后双方协商确定该只3公斤重的成年宠物犬包含运费总额为2680元,张某声称(宠物犬)第二天就可以收到,赵某果断下单坐等收货。
“当时就协商好我需要的是什么样的犬只,你们仔细看看这只,哪里像是我们约定好的6斤重成年犬只?更何况还是一只有明显疾病的!你们这不是分明在协商好的情况下欺骗消费者吗?”
原来,收到犬只后的赵某发现该犬只与其选定的完全不同,而是只仅有两个月左右的1公斤重的幼年宠物犬,且在该犬只在收货的第六天出现病症并住院治疗花费2490元。赵某认为张某存在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退一赔三,另其违反强制免疫的相关规定,故对犬只的救治费用应予以赔偿。
但张某不同意退一赔三,辩称自己没有发错犬只,当初视频里的犬只是洗完澡美颜过的,与实物的犬只是有差距的,更不存在自己发货的犬只有毛病这一说法,该犬只生病系赵某喂养不当产生的。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与赵某协商过程中亦多次称其出售给赵某的系成年犬,而在赵某收到犬只当天与张某沟通时,张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从赵某接犬只的视频与张某首次应诉时称为幼犬只的陈述一致,亦与犬只就诊病历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某将幼犬冒充成年犬出售给赵某,张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本院对赵某要求“退一赔三”的主张予以支持。
另查明,双方对犬只的质量问题虽未明确约定,但商家应提供健康的动物,而张某出售犬只时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动物医院诊断,涉案犬只存在明显健康问题,且张某无法举证证明涉案犬只在交付前为健康状态。目前涉案的犬只经救治已经痊愈饲养在赵某处,赵某同意继续饲养,但张某应对赵某救治犬只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在网购日益普及的今天,线上购买宠物已经成为人们拥有宠物的重要途径。与便捷购物相伴而生的是鱼龙混杂的商品带来的纠纷。而本案的意义便在于,对活物货不对板如何确定,出现问题应如何处理。本案中卖家以患病的幼犬冒充成年犬出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有权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主张赔偿。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薛 宇
审核 | 胡彦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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